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围绕《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2023-2025年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任务,梳理归集形成《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税费政策40条》,精准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
一、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3.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6.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8.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三、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1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1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1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1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8.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19.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劳务,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20.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鼓励资源循环利用
22.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23.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4.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25.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26.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27.污水处理厂生产再生水,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2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符合优惠目录条件)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0.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1.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五、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32.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3.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3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5.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6.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7.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8.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39.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对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污染物的行为依规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
40.对占用林地的单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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