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决定废止《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十个一律>
的通知》(黔环综合〔2021〕70号),决定修改《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的通知》(黔环通〔2022〕59号)部分条款。
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十个一律>
详情如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反馈,征求意见时间自5月28日至6月11日。
联系电话:0851-85575054
电子邮箱:799602667@qq.com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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