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环境发布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设备使用时间(2023年7月7日17点50分至18点50分、19点01分至2

首页> 环境监测> 气体监测> 报道> 正文

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处罚款十二万元

2024-05-20 10:54 来源: 天津生态环境

天津生态环境发布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设备使用时间(2023年7月7日17点50分至18点50分、19点01分至20点01分)与现场采样人员入厂出厂时间(2023年7月7日15点0分至16点10分)不一致。通过对某公司负责人和环保专员调查询问并调取“来访人员出入证”,证明某检测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2023年7月7日下午15点0分进入某公司,下午16点10分离开。2023年8月18日对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对该公司员工上下班考勤打卡记录检查发现2023年7月7日去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3人分别于当天下午17点46分、17点51分、18点24分在公司打卡下班。2023年8月21日和22日分别对某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和负责人魏某某调查询问并提供新的证据,以上几人均承认给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伪造了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数据是在自己公司办公室伪造完成的。

【查处情况】

该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在人工监测过程中伪造了原始记录,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参考《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二万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仍然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本案通过对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蛛丝马迹进行深挖细查,通过检测机构人员的打卡记录、采样设备的使用记录等细节证据,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依法严厉处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