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2024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2024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吉环科财字〔2024〕17号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23〕1028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24〕136号),将2024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下达至相关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地要充分抓住工程施工的黄金期,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实施或督促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在实施期内落地达效,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过程监管。各市(州)不能当“二传手”,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扛起专项资金监管责任。要定期对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等进行调度,实时、准确、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各县(市、区)要切实采取可行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有序实施,确保项目建设与设计内容保持一致,采购过程合法、合规,监理规范、有效,档案完备齐全。
三、依法管理资金。各地要主动作为,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协助项目单位履行专项资金拨付,确保专项资金拨付与项目形象进度或工程进度相匹配。
四、规范信息填报。各地要定期更新、完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系统中的项目信息,提高填报质量,确保项目进展、资金预算及执行、绩效管理、项目监督等信息与项目管理系统保持一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系统项目信息保持一致。
五、强化绩效自评。各地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对已完工项目及时、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和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绩效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绩效自评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要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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