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李日龙发布和介绍有关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管处处长汪源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管处副处长章先华,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郭德平,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胡伟民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管处处长汪源林主持新闻发布会。
汪源林: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出席《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新闻发布会。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我省编制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
为更好宣传落实落细《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李日龙先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管处副处长章先华先生、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郭德平先生、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胡伟民先生,请他们介绍《导则》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除了邀请《导则》编制组郭德平主任和胡为民总建筑师作为我们的发布人,还邀请到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他们的辛勤付出!同时,感谢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对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非常感谢你们出席本次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得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大力支持,省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侯超先生与省直窗口单位的首席代表们也应邀参加发布会,我们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诚挚感谢!
下面,先请省住建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李日龙先生作介绍。
李日龙:
各位新闻界朋友、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同志们:
大家好!
一直以来,各位都非常关心支持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今天还专门来参加这个新闻发布会,对此我们表示诚挚感谢!众所周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多次调研活动中,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构建完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强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改善,关系集约节约使用资源成效,而且也是我们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在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回信勉励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希望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为抓好总书记重要论述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和规范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我厅组织起草制定《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经报住建部备案通过,《导则》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导则》是我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来出台的首个省级地方标准,对提升全省生活垃圾设施设备配备和运维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导则》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为什么要出台《导则》
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主体、各个领域和各个层级,要达到垃圾分类的精准性和资源化利用目标要求,首要之处就是抓好顶层设计,制度体系是顶层设计的关键。通过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来指导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链条全体系的建立健全规范优化。
近几年来,我们江西立足实际,不断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学习借鉴,总结经验做法,在法规方面出台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规划方面制定了《江西省“十四五”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在政策方面上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评估办法》《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文件。这些法规制度文件正在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推动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在这个阶段,我们面临很多亟待破解的实际问题。比如,垃圾投放者分类知识和投放习惯统一问题、不同区域垃圾桶的配置与垃圾产生量和类别的匹配性问题、收集点收集站的设置与“邻避”效应问题、收运车辆配置数量和转运线路优化问题、可回收物回收分拣体系建设与大件垃圾拆解中心统筹建设问题、有害垃圾暂存点建设运维和规模大小问题、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和技术路径问题、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维管理问题,等等。
为持续深入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促进生活垃圾工作提质增效进程,迈入高质量发展道路,我们启动了《导则》的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坚持立足江西实际,坚持科学规范合理,坚持指导性和操作性兼顾,坚持精益求精和只争朝夕,为我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收运设施、处理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提供标准依据,积极推动全省生活垃圾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的精细化标准化发展。
二、《导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导则》共7章16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导则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配备及运行。
(二)标准化术语表达。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常用的术语,在工作推进中,提高交流效率和准确性。
(三)明确基本规定引导。对全链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的用地、基本原则、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等做出了基本规定。
(四)完善收集设施布局。从方便居民准确分类的角度出发,根据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不同区域的特点,对前端收集设施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可执行的配置标准。
(五)提升转运设施标准。除对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拆解中心、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等转运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做基本规定外,对分类后的垃圾接收来源和去向也做了相应要求。
(六)规范收运车辆管理。收运车辆是衔接收运端和处理端的重要设备,我们明确要求:“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应由收运单位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专车专用,严禁混合收运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及时清洗、定期消毒,保持车身、车轮、箱体内部干净整洁,不得出现污染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问题。
(七)严管处理设施运行。我省处理设施建设在持续逐步推进,为加强后续管理维护,《导则》中围绕安全生产、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技术层面的运行管理做出了要求。
三、《导则》有哪些主要特色亮点
(一)尊重规律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要求。除严格对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外,我们立足地方实际,明确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备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域特点、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人口分布等因素。通过分析我省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占比较低的特点,我们制定了简单易行、环境友好、方便操作的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优化分类投放设施环境,提升投放效能和准确度。
(二)规范配备运行,强化全链条建设和管理。针对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生活垃圾全链条设施设备配置欠缺的现状,我们厘清“投、收、运、处”全过程涉及的设施设备,从前端优化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布局、中端推进收运作业规范化、末端规范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出发,全覆盖地对设施设备制定标准,加强信息化建设。我们非常注重安全环保,要求设施设备的配备及运行要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要求。我们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
(三)细分区域环节,着力提升《导则》实用性。我们结合《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对各环节管理责任人的要求,《导则》从“投、收、运、处”全环节出发,前端细分居住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三大区域,一一明确各区域、各环节单位在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管理中的工作要求。同时,我们还将设施设备配置数量、规模的计算方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附录的形式写入《导则》,以供参考落实。通过发挥《导则》的指导作用、把设施设备配备纳入标准化轨道,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闻界的朋友们、各位同志们!《导则》已正式施行。我们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通力合作,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做好《导则》的宣传贯彻实施,持续优化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配与运行,提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贡献。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汪源林:谢谢李日龙巡视员!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人民日报记者:据了解,我省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设计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贵厅又编制和出台了《导则》,这对于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将有哪些有利之处?
郭德平:刚才李日龙二级巡视员已经给各位介绍了我们省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设计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现在有了法规、规划和一系列政策文件。作为行业领域地方标准,《导则》的出台补齐了制度体系标准建设这块短板,有利之处非常明显。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科学性。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全链条关键环节的量化管理上。比如,针对垃圾收集容器究竟应该设置多少的问题,《导则》给出了设置的量化计算方法,通过综合考虑人口变动、垃圾密度、时间峰值等变因,计算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和体积,得到一般情形下应配置收集容器的数量。针对建多大规模的收集站、转运站的问题,《导则》要求具体测算服务范围内人均垃圾排放量、实际服务人数和季节性波动值。针对收运车辆配置数量问题,也提供了计算路径,可以精准配置垃圾收集车和转运车的数量。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规范性。规范性是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效能的关键。《导则》对垃圾分类的“投、收、运、处”全链条进行规范,如果严格按照规范来做,可以极大地集约节约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在分类术语、分类标志上,按照《导则》明确的要求做,对于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的数据体系建设有很大帮助,将减少数据标准不统一带来的问题。再比如,按照《导则》明确的“生活垃圾投放指引”进行可回收物的分类投放,做好投放前、投放时的工作,既能方便可回收物的及时分类,又能避免因受到二次污染而失去回收利用价值的问题出现。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合理性。《导则》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在“基本规定”章节中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用地、规模要与服务范围、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收运模式等相适应”,“分类设施设备的配备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域特点、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人口分布等因素”。这有利于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
凤凰网记者:对于老百姓而言,如果能方便快捷地投放生活垃圾,而且达到分类投放的要求,这是乐见其成的好事。请问在《导则》中,我们是如何设置和要求的?
章先华:我们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努力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对于如何才能达到方便老百姓精准便捷地投放生活垃圾这个目标,我们既要抓住投放收集这个关键环节,又要健全打通联动“投、收、运、处”整个链条。为此,我们做了大量的调研,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导则》在实现这个目标上坚定走一个道路,从两方面谋划推动,明确了三个要求,作了四项具体规定。
第一,坚定走高质量推进垃圾分类的道路。这个道路的核心是尊重规律、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系统谋划、统筹兼顾、精准施策、有效联动、协同发力、全民参与、便民利民、安全环保、长效常态、久久为功。《导则》所有章节段落、篇章文字都是围绕高质量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落笔而成的。
第二,从配备和运行两个方面去谋划推动。垃圾分类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系统,配备就是规划和建设好垃圾分类的设施设备,运行就是推动垃圾分类的全链条有序贯通联动。《导则》从“基本规定”,到“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再到“处理设施”都作了配备和运行方面的要求,以整个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转,来保障老百姓能够精准便捷地投放垃圾。
第三,在投放收集这个分类前端上明确三个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方便群众能够轻松识别要投放的收集容器,从而实现快速准确地投放。二是根据不同区域场所产生不同垃圾的特点,《导则》重点对与老百姓紧密关联的居住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设定了收集设施配置的标准。三是专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方便学习宣传,帮助群众准确分类。
第四,对居住小区有四项具体规定。居住小区是老百姓日常活动最集中、停留时间最长的区域,这里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是否科学合理非常重要,《导则》对此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强调要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对垃圾收集容器配置数量给出了计算方法。二是明确居住小区垃圾收集容器的种类设置和配备要尽可能满足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的需要。三是在小区内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四是鼓励开展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的小区同时增设误时分类投放点。
为了创造方便老百姓精准便捷投放生活垃圾的大环境,我们结合垃圾分类推进的规律和各地的经验教训,立足工作实际,提出了“2+1”分类法,并逐步向“四分法”靠拢并轨的工作指导思路。我们专门制作了“2+1”分类法的宣传视频。借这个机会,现场播放给大家看看,请各位媒体帮助多多宣传推广,请看大屏。
通过刚才这个视频,相信大家对我们“2+1”分类法有了一定的了解。简单来说,“2+1”分类法就是把生活垃圾占比量大的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重点分出来,将产生量少的有害垃圾通过集中点收集暂存,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通过合理设置配备收集容器,结合“2+1”分类法,我们能够为老百姓参与垃圾分类提供更为良好的环境。
央广网总台记者:请问《导则》对于我们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设置配备作了哪些要求和规定?
胡伟民:公共机构、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往来、密集聚集的区域。这些区域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设置配备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其他场所一般会参照这些区域的标准规范来设置配备分类设施设备,所以《导则》也特别注重这两个区域分类设施设备设置配备的科学合理规范。
对于公共机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配备,《导则》聚焦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垃圾收集点,要求“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场所布局特点等因素确定收集点位置和数量”。考虑到此类区域有集中用餐和日常饮用茶水等产生厨余垃圾的情况,《导则》提出茶水间、洗手间应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桶,食堂的就餐区至少要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种垃圾桶,备餐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考虑到该区域人员在办公时有使用打印机、计算器等情况,可能产生废硒鼓、废镉镍电池等有害垃圾,《导则》规定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要设置在方便投放的公共区域,或者明确指定投放的地点。对集中办公的不同单位,倡导集约节约理念,鼓励合并设置、共同使用分类设施设备,摒弃浪费。
对于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设置配备,由于涵盖的类别较多,我们根据不同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特点,对公共场所细化分类,分为道路、交通物流场站、公园旅游景区等8类场所,要求因地制宜,针对性地设置配备对应的收集容器及其数量。比如,在道路两侧,我们结合人员流动性大、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产生量较少的特点,要求在道路两侧按距离布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交通物流场站的出入口、候车区、乘车区、洗手间,要求根据人流量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及数量。公园、旅游景区的出入口处、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游客休息处,要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鼓励广场按每 300m2~1000m2设置 1 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对于举行大型活动、赛事或集会时,要求活动场所综合考虑人流分布密度、活动分区、活动时长等因素,增设临时性生活垃圾收集点。明确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有害垃圾的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等等。
省政府网站记者:现在有的地方垃圾分类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问题,《导则》是如何从技术层面上来遏制这种现象发生的?
郭德平:“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现实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有分类投放准确性不高,也有分类收运能力不足,还有管理责任压实不力,更有执法惩处不严等等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成因,《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从法规层级上作了规定,《导则》则是从技术规范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聚焦生活垃圾分类全链条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都做了相关技术要求。
在收运车辆配置与管理方面,《导则》要求“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应由收运单位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专车专用,严禁混合收运生活垃圾”。采用“严禁”一词这是从技术标准层面对“混装混运”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分类收运方式上,对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要求采取预约收运或定期收运方式;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要求做到日产日清。在收运车辆配置上,要求根据垃圾日产量和运输距离合理安排运力,并且专门在《导则》附录中明确了收运车辆配置数量计算方法。在收运车辆监管上,要求符合车辆技术规范,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分类标志,不得出现跑冒滴漏、飞扬洒落、垃圾拖挂等问题,收运车辆应实行专人和台账管理,宜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定位系统以及车载记录,等等。
在转运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方面,对新建的垃圾转运设施,《导则》规定各类垃圾的转运、暂存区应相对独立。垃圾转运站的类别、规模应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收运模式确定,新建转运站要按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已在使用的转运站,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类改造,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垃圾转运站。
通过《导则》在收运转运方面的严格要求,相信“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现象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江西卫视记者:请问《导则》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做了哪些要求,以确保我们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能得到及时高效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章先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垃圾分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保障,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它投入大、建设时间长、运行维护要求高。简而言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高低好坏最终决定我们垃圾分类工作的成效。为了确保我们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能得到及时高效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我们在《导则》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是在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导则》明确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保障设施用地,建立起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求对设施选址、规划建设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并满足环评要求。对焚烧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给出了对应的技术规范。对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大小提出了总体处理方案。同时,落实《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并对停止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按照封场技术规范做好生态修复等封场工作。
二是在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导则》从生活垃圾进入对应的分类处理系统开始,作了方式、资质、工艺、计量、台账、监控、安全作业、日常运维、终端处理、规范填埋等全流程管理的技术规定。比如,强调“可回收物应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有害垃圾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厨余垃圾宜从垃圾收集点直接运输至处理厂,按现行行业标准资源化利用。”要求“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向监管单位提供每日记录处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废物等的详细数据。”专设附录,明确《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要点》。而且,还对厨余垃圾现行主要处理工艺进行了技术规范和要求。
相信通过对处理设施的建管结合,能够保障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及时高效地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的目标。
江南都市报记者:“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生产”,请问《导则》对于我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设置配备以及安全运行作了哪些规定?
汪源林: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指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我们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刻汲取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把安全生产作为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我们履职尽责的红线和底线。《导则》对生活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的要求贯穿 “投、收、运、处”全链条体系。在“基本规定”章节中,我们就明确规定要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前端投放收集方面。《导则》规定,垃圾收集设施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满足消防、电气和作业安全要求。垃圾收集站要设置在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我们在投放指引中也要求废荧光灯管要保持完整、干燥,防止破损,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废油漆等要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以免对收集垃圾的环卫工人造成割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二是在中端转运设施和收运车辆方面。《导则》规定,垃圾转运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运行维护应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转运设施的各类设备技术指标及性能应符合要求,安全可靠。收运车辆的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装车、压实、卸车过程要符合相关规范并且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是在末端处理设施方面。《导则》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要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运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运行班组人员配置应专业齐全,并在运行前全部到岗。炉渣厂内或外运综合利用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飞灰的收存运处、渗滤液的处理都应严格按照对应规范标准执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污染环境。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重视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填埋场封场后维护期间,全场严禁烟火,并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每半年检查环境和安全监测设施。
新华社记者:我们知道《导则》从今年起正式实施,请问贵厅接下来将如何推动这个省级地方标准落到实处?
李日龙:《导则》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效能。围绕这个目标要求,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将《导则》落到实处。
第一,抓好《导则》的学习宣贯。一方面是组织行业领域的主管单位、从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宣贯工作,我们将通过专题宣贯会、标准培训会、知识竞赛、岗位测试等方式,及时开展《导则》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和推广我们的标准,让行业内部学在前,对分类工作各环节的标准规范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是面向全社会进行宣传发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活动,请媒体朋友们帮我们多宣传多推介,为《导则》落地实施营造良好氛围。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抓好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公共机构领域的宣传发动,强化对街镇社区、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相关责任人的宣传培训,让责任人熟知《导则》规范要求,由他们向所在层级领域的服务管理对象做好宣传引导。
第二,加强《导则》的指导推动。我们将把《导则》标准要求融入到全省垃圾分类工作要点当中,指导前端的居住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严格执行收集容器布置的标准要求;中端配齐收运车辆、转运设施,严格执行《导则》分类收运转运标准,末端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满足分类处理需要。同时,我们将深入实地调研推动,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收运、处理”全链条执行《导则》的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对《导则》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督导措施,推动《导则》标准规范落地见效。
第三,严格《导则》的实施监督。一方面,坚持依法推动《导则》的实施,我们将按照《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市县以《导则》作为执法的技术评判标准,严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执法检查,坚持“教惩并重,以教为先”,加强对违反行为的执法力度,定期通报各地发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坚持开门纳谏,欢迎新闻媒体监督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化推进情况,提出宝贵意见。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将发现垃圾分类的问题,反馈给当地环卫主管部门,以便解决问题完善工作举措。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我们一同把垃圾分类工作做好。
汪源林: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原标题:《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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