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逊克县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填埋库区西侧。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新建2台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日处理生活垃圾100t,年处理生活垃圾3.3万吨。主体工程包括新建主厂房,内置机械炉排焚烧炉(1根45m高集束式烟囱),2台2t/h余热锅炉(一用一备),1座8657.55m3垃圾池,1座178m3渗滤液收集池,以及垃圾卸料大厅、地磅和点火、辅助燃烧系统等。辅助工程包括新建1座100.64m2飞灰固化车间(1个1m3的螯合剂储罐)、1座48.96m2油泵房(2个10m3地下钢制轻柴油罐)、1座441.71m2综合水泵房,以及化验室、消防水池和自动控制系统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利用黑龙江逊克县污水处理厂出水,经一体化净水器处理后作为本项目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供水系统)、排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供热(2台2t/h余热锅炉)、供电(新建一路10kV电源)。储运工程包括新建1个3m3尿素溶液(浓度5%)储存罐、1座70m3石灰仓、1座2m3活性炭仓、1座131.25m3渣坑、1座15m3飞灰仓、1座147m2飞灰暂存间、1座34.84m2危废贮存库、2个100m3中水储罐,以及原有渗滤液调节池改建成调节池、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环保工程包括新建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原料储仓粉尘处理系统、飞灰固化系统、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设备、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废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等。项目总投资7859.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15万元,占比34.54%。
该项目符合《黑龙江省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布局规划(2019-2035年)(2021年修订)》(黑建城管〔2021〕2号)、《黑河市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5年)(2023年修订版)》、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黑市环函〔2023〕36号)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淘。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化学水处理系统反冲洗水及浓水、车间清洁废水、冷却塔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等)、渗滤液(垃圾池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收集排入厂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200t/d,处理站采用“预过滤+两级DTRO”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其中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表2限值要求,全部回用,不外排。渗滤液处理站浓水和浓液回喷焚烧炉处理。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垃圾池、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含调节池)、飞灰固化间、飞灰暂存间、事故池、渗滤液输送管线、柴油罐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贮存库为重点防渗区,采取有效的防渗材料,应保证防渗性能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其中飞灰固化间、飞灰暂存间、危废贮存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地磅间和水泵房及冷却塔、消防及工业水池、渗滤液处理站综合设备间为一般防渗区,采取有效的防渗材料,应保证防渗性能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厂区道路、办公楼、电力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等为简单防渗区,进行地表硬化处理。
加强地下水监测。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本项目共设5眼地下水监测井,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二)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洒水降尘,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建筑材料堆放采取防风防雨、加盖毡布、封闭存放等措施,弃土场弃方集中堆放严禁裸露。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运营期,本项目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石灰浆液)脱酸+干法(石灰干粉)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经1根45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并安装烟气污染物和焚烧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系统。垃圾卸料大厅入口处设空气幕防臭气外逸,垃圾卸料大厅、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池采取密闭负压措施,气体收集后经焚烧炉高温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取密闭措施,产生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开启电动阀门及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在主厂房顶26m高处排入大气。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石灰粉仓、活性炭仓、飞灰仓、固化工段设置布袋除尘器,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柴油储罐区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
(三)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冷却塔、锅炉房等高噪声建筑采用隔声材料,风机、各种泵类等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运送到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期,飞灰采用螯合固化处理工艺,应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浸出毒性标准限值要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进场要求后,送厂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渗滤液处理站废膜、除尘器废布袋、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和化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化学水处理系统废膜和废树脂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厂内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栅渣和污泥、废活性炭排入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炉渣外售综合利用。
(五)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点位识别,加强对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收集池和柴油储罐的泄漏风险防控。设置1座有效容积450m3事故池,当发生泄漏事故时,导入事故池,事故后将事故废水提升至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柴油储罐设置防渗罐池。厂区四周设置挡土墙和围墙,保证厂区消防废水和事故废水不会流出厂区外。制定空气、地下水等紧急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13.312t/a,氮氧化物41.6t/a。
(七)厂界外设置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八)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案。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道。
三、你单位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并优化和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评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黑河市逊克生态环境局,黑河市逊克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七、本批复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确保项目的建设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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