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0月30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就《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标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1月7日。关于公开征求《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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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城管局就《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标准规范公开征意!

2023-10-31 09:18 来源: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0月30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就《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标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1月7日。

关于公开征求《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标准规范意见的公告

根据《小岛垃圾资源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工作要求,我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小岛垃圾收运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1月7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80-2028531,电子邮箱:77566267@qq.com,地址:舟山市建设大厦A座911;邮编:316021。

附件1

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易腐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易腐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未将易腐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应在岛内建有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并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小岛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场、超市产生的瓜皮果壳、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第五条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因岛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一)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应合理设计处理规模,满足易腐垃圾产生单位或产生区域就地处理需求,并应保持稳定、持续运行。应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水、臭气经收集处理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二)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设备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控制、产出物检测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产出物、杂质、残余物料以及废弃油脂应规范管理,确保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须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并建立追溯机制。

第六条设施设置要求。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宜设置在交通便利,具备供水、供电和污水排放条件,优先选址生活垃圾压缩站或其他环卫基地。

(一)设施面积不宜少于200平方米并配备称重计量设备,逐步实现称重数据实时传输;

(二)接纳餐厨废弃物应配置油水分离设施;

(三)设施应配置通风和喷淋除臭设备,环境敏感区域内应设置负压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备,经统一收集处理后排放;

(四)应在明显位置标注设施名称,并公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设施内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易腐垃圾日产生量小于3吨的小岛推荐采用有机质制肥、发酵堆肥等方式实现就地资源化利用;日产生量大于3吨的小岛鼓励配置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备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等方式实现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一)各小岛所属的乡镇(街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负责设施运营,如采用自行运营,设施操作人员须通过相关培训;如采用委托运营,运营单位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并与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二)根据设施日处置规模和设备运行要求配置足够数量的管理、操作人员。日处置规模3吨以下的,宜配置1~2人;3~10吨的设备,宜配置2~3人;10吨以上的设备,宜配置3~5人。设施应当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及操作人员行为规范,并实施制度上墙。

(三)进入设施的易腐垃圾应称重计量,并建立设备日常运行台账制度,记录易腐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出物数量和去向等信息。处理后的残余物料和污水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四)定期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损耗零部件,疏通管道。

(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并落实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六)保持环境整洁,定期冲洗打扫,确保无垃圾残留,地面无污渍、无污水积存、无垃圾遗撒、无明显异味,在蝇、蚊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第八条设施安全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晰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牌,破损应及时更新。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隐患,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配备必须的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护急救用品。

第九条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一)设施应配置污水收集设施,并做好防渗处理,避免污水外渗污染土壤、海洋和地下水。污水外运处理应密闭运输;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对污水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满足GB/T31962的规定;采用直接排放方式,应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水质应同时满足GB16889和DB33/973标准要求。

(二)易腐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进行除臭和净化处理,处理设施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要求。

(三)处理设施运行时的噪声应满足GB12348的规定。

(四)残余物料不得简易堆弃或违规倾倒,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数量统计和去向记录。

(五)产出物在处理设施内临时堆放或进行二次发酵腐熟的,应做好防雨、地面防渗、臭气控制扬尘防控等措施。

第十条设施运行监管要求。日常运行现场检查,应核查设备运行时间、定期维护、主要运行参数以及进出设施物料种类、数量、来源及去向等情况。设施污水、臭气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定期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处置设施产出物腐熟情况应进行随机抽检。有条件的设施,可结合易腐垃圾就地处置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处置和垃圾分类等环保知识。

附件2

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建筑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适度集中后,通过直接利用或就地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

未将建筑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应在岛内建有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集置后,通过处理设备进行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设施建设,并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要求。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分类。主要分为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两种类型。

(一)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振动给料机、颚式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制砂机等设备。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在运行上表现稳定,且运行成本较低,能够将建筑垃圾破碎、分解成小块的砂石,利用这些破碎后的骨料能生产再生砖、墙块、砌块等建材制品。

(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是移动制砂机,能对大型物料进行多级破碎,占地面积小,转场方便、灵活,机动性强,能降低物料的运输成本费用。它主要用于拆除的建筑水泥混凝土破碎和道路沥青混凝土的破碎再生利用。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原则。

(一)卫生防护距离应≥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小区、村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市民康乐设施等市民休闲、生活场所。

(二)严禁在海岸线、江岸线1000米内、河道生态红线范围外50米内、高压走廊规定范围内设置。

第八条根据各岛建筑垃圾产生量配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用小型可移动筛分破碎设备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邻近小岛可共建共享。处理设施应设置分类式堆放场地,分别用标识标线对“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予以区分。鼓励引入专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各小岛所属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岛内单独建设或邻近小岛联合建设1-2个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安装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计量称重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联通,能实现校验车辆准运资质,转运及处置场地安装的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下列位置进行安装:车辆及人员出入口,包括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区域;建筑垃圾堆放区域;装卸等作业区域;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处理设施应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应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第十条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具有完备的批准文书资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受纳指定种类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个处理设施配备1-2名现场管理人员,填写运输车辆登记单,监督建筑垃圾规范装运、倾倒和处理,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一条安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隐患,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配备必须的防尘(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护急救用品。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晰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牌,破损的及时更新。应建立并完善应急措施,明确停电、设备故障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发生时宜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设施运行监管要求。依托建筑垃圾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向平台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装修垃圾分拣点、违法行为处罚等信息;

(二)资源规划部门提供围填海工程项目等信息;

(三)住建部门提供建设、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垃圾减量和综合利用方案等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和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信息;

(五)公安部门提供陆上运输时间、路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等信息;

(六)海事部门提供海上运输时间、路线,建筑垃圾装运船舶通行证等信息;

(七)其他需要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行动,指导、协调各地建筑垃圾管理中有关问题,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垃圾处理、中转等台账,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运输、码头运营、消纳场经营资源化利用等单位违反本规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

附件3

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垃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本规范所涵盖的垃圾主要是小岛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小岛渔农村、农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区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垃圾集置点,并按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垃圾集置点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第五条垃圾集置点设置要求。

(一)集中收集点设置形式因地制宜。根据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要求,集置点可设置密闭或开放两种,需具备供水和排污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密闭的集置点内还需配备除臭设备,开放的集置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二)集中收集点场地及周边、进出通道地面应实行硬化。集中收集点应设置公示牌,公示责任主体。在显眼的位置张贴标识,公示权属责任人、管理单位及联系电话、清运服务单位、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城市主次干道、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不得临街设置投放点或集中收集点。

(三)按照自然村(村民小组)全覆盖的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1-2套,实现自然村(村民小组)有收集点(站)、小岛有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能力。

住宅小区、村庄:应采用收集房(亭)型式,在布局上规定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小于或等于120米,高层住宅区宜按每200户—600户设置1个收集点,多层住宅区宜按每150户—400户设置1个收集点,低密度住宅区宜按每30户—200户设置1个收集点。每个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收集点,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每个不小于15平方米;在收集容器设置上,应设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1个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收集容器的收集点。

收集容器宜选用240L的塑料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分格式;在建设上,需满足照明、通风、除臭、遮雨、闭锁、消杀等要求,配置供电、给水、排水、称重、监控、消防等设施,地面坡度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设置分类收运、定时开关时间等公示信息。新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应设置分类收集间和管理间,且每个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机关、学校等:办公区域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就餐和食品加工区域增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楼梯口、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大厅等设置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茶水间宜增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单位底层、地下室或门厅位置,学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在可监控范围内。独立占地的企事业单位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并由市场管理人员专人管理。易腐垃圾应单独收集。

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垃圾量选用垃圾桶或废物箱。具有餐饮单位、食堂或集中供餐服务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产生有害垃圾的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六条垃圾集置点管理要求。收集点应设置告示栏,明确管理责任人、服务单位、电话、清运时间、暂存能力等基本信息。收集点的开放时间应根据服务半径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作业时间确定。

集中收集点场地应每日冲洗,定期消毒杀菌,场地内外及周边地面干净整洁,无撒落垃圾、无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有封闭或围挡设施的,墙面或围挡应无明显污迹、积尘,无蜘蛛网、无明显异味,保持内外干净整洁;标识标牌清晰醒目。

垃圾收集容器应每日清洗、定期消毒杀菌。有序摆放、桶身干净整洁、无破损。桶盖配置齐全,确保闭合摆放。污渍严重、外观破损的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更换。设置的垃圾集置点不具备收集容器清洗的,设置主体应委托能提供该项服务的环卫服务单位负责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洗和消毒杀菌工作。

第七条 集置点监管要求。集置点应及时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清洁,防止满溢。应便于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安全作业,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附件4

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垃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一体化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舟山市小岛垃圾收集车辆的检查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运输车原则上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相关规定。受道路通行条件限制,不具备机动车辆行驶的小岛,经属地乡镇政府部门同意,可采用符合实际需求的人力、电动垃圾收集车辆。

第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应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

建筑垃圾收集车辆应按车辆的出厂日期,满足国家、浙江省和舟山市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厂商生产时应参照本标准的车辆技术参数及规范,且车辆的特征参数包括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等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

鼓励垃圾运输配置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低污染排放车辆。

第六条收集车辆外观要求。环卫部门所属车辆按《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要求执行,第三方企业按照《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要求执行。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识齐全。车辆车牌号及标识应清晰、无明显污渍。

第七条装卸收集管理。垃圾收集车辆应随车携带核准的垃圾处置证,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处置地点处置垃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垃圾。

收集车辆应建立垃圾运输作业登记,及时登记垃圾来源、垃圾种类、重量、委托单位、外运去向等信息。

第八条收集车辆管理。收集车辆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处置地点处置垃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车辆驶出前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洁,必须清洗干净车轮,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污染路面。

第九条收集车辆安全管理。垃圾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单位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巡查、抽查等日常检查机制,强化明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快速响应警方交通事故取证要求,如出现影响安全因素情况时,应视情及时避险,暂停作业。单位应遵循行业评估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评估、检查,促进垃圾运输交通安全。

第十条收集车辆检修与维护。收集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加强对车辆动力、制动、转向和货箱门密封等部件检查维护,保持和维护车辆安装的智能安全系统运行数据上传和接收数据满足管理部门实时监控要求和单位实施自我车辆监控需求,并应建立健全完善的保养维修档案记录。杜绝失修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投入运营。

应依照车辆保养手册,定期对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动力系统等涉及安全性的零部件进行保养维护和检测,同时记录存档,保证车况完好。收集单位需定期保养车辆外观,车辆表面油漆进行一年一次喷漆翻新,敲落黏结泥块土块等,保持美观,维护行业形象。

附件5

小岛垃圾收运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垃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舟山市小岛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1-2名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实行公交化的收集方式,提高收集效率。当地应照生活垃圾产生量规定收运频次,建议日产日清。

(四)按规定时间、频次和路线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做好管理责任人和运输企业、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采取定点收运、垃圾集置点分类直运等模式,具备条件的区域或居住区内交通不便利的可以实行以桶换桶、桶车直运的模式,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五)海运垃圾应当使用密封性较好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制订各类垃圾收运作业计划,留存相关作业记录。做好分类垃圾基础台账,有联单的落实好联单制度。

第五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旧改造房屋征收地块和土地储备等项目的建筑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及各类有害垃圾。

装修垃圾应投放在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沿街单位装修应将装修垃圾放置在封闭式围栏内。

第六条垃圾收运管理。装卸作业程序应该遵循检查、装车、复位、收运工作流程,对不符合收运标准的可告知、要求其改正。

根据小岛垃圾产生量确定收运频次,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运或预约收运,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实行预约收运。

第七条分类收运要求。按照小岛居住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的规模标准配备生活垃圾收运人员和车辆,可采取桶换桶方式或直接清运方式。收运过程中应保持全程密闭,防遗撒、防渗滤液抛冒滴漏等。

第八条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处理单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到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应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线路运输,不得超限超载。建筑垃圾的收运工作,应由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承担,并运往合法消纳场所消纳。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满足相关要求。

第九条海上运输要求。

(一)利用现有客运船、货运船航次实施转运处置,使用专船转运的小岛,需制定专船的航运时间和频次;

(二)垃圾起岸作业过程中,作业船舶应系牢缆绳,做好防设备碰撞与防垃圾遗撒措施;

(三)垃圾宜按要求密闭储存与转运,不应露天堆放;

第十条收运主体要求。

(一)严格按照“四定”(垃圾收集定时、定点、定人、定车)原则,规范收运作业。

(二)严格按照“三同时”、“一手清”标准规范收集作业。(一同时:收运车辆到达时,拉出垃圾容器,二同时:及时装车,减少垃圾暴露时间,三同时:倒空的垃圾桶及时复位;一手清:做好作业场所周边2~3米范围内的清扫工作,做到车走地净)。

(三)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避免在公共场所垃圾“二次落地”,减少作业不当引起的噪音、异味扰民。驳运时,应按照分类要求将垃圾装入对应垃圾容器。

(四)收运单位应当制定沿街商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方案,明确收集频次、作业人员、车辆配置以及收集形式,确定交付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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