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卫网获悉,9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城区(城北、城中、城南)2023-2026年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公告显示,根据《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财采监处〔2023〕第4号文件要求,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据悉,7月14日,项目公布中标结果,滨和环境、巾帼西丽环境、洁洁城市管理联合体分别中标项目的3个标段,成交总额为11237.809078万元,服务期限为3年(2023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详情可见:杭州临安亿级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开标!滨和环境等企业中标!)
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城市主次道路、开放式社区里弄小巷、硬化空地、开放式公园广场(视线范围内)等清扫;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两侧绿化带(视线范围内)、开放式绿地(视线范围内)、社区里弄小巷等范围内绿化带保洁;沿街果壳箱垃圾收集清理、定期清洗保洁 ;沿街店面垃圾摇铃收集、清运;交通隔离栏、人行道、立交桥、地下通道、2.2米以下路灯杆、交通信号灯杆等公共设施、城市家具清洗;落实责任保洁区域“墙至墙”边界管理,开阔区域保洁时应向保洁边界以外延伸5米,不留保洁盲区空白点。及时清扫、清洗因突发情况(各类投诉、110联动、城管96310、区长公开电话等)污染的道路;抗台防台、抗雪防冰冻等各类工作的应急保障;做好法定节假日、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及各项迎检创建等活动期间的保洁工作;应主管单位要求,无条件响应完成重大检查评比、庆典活动期间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任务;社区里弄小巷范围各类杂物垃圾、零星建筑装潢垃圾清理(10公斤内无主垃圾),大件垃圾及时报送处理;社区开放式小区垃圾定时收运,定时清洗垃圾桶、垃圾桶周边地面。
该项目日前收到了三份质疑函,分别来自浙江勤泽美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钱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利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安分中心也发布了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浙江勤泽美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质疑事项:我公司三个标段“项目团队”评分项评分错误
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该意见答复如下:浙江勤泽美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维持原有得分。据此,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此复,感谢你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若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投诉。
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原评标委员 会审议质疑函,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经讨论,出具了复核意见:浙江勤泽美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维持原有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供应商:浙江钱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13点项目团队评分点,被扣除4分错误。 ,部分评委在总分(34分主观分)中对我司评审低分(其中2个评委给予我公 司的得分低于主观分总分30%以上比例)不合理。
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上述意见答复如下,质疑事项1的答复:浙江钱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持原有得分;质疑事项2的答复: 主观分评分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个人独立评审,汇总时个人主观分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据此,认为质疑事项不 成立。 此复,感谢你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若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投诉。
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原评标委员 会审议质疑函,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经讨论,出具了复核意见:1.浙江钱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维持原有得分;2.主观分评 分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个人独立评审,汇总时个人主观分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供应商:杭州利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质疑事项:质疑事项1: 质疑对我公司项目技术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3项“项目团队”评分不公正。 质疑事项2: 质疑部分评委对我公司项目技术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0项“内部管理制度”评分不公正。
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的答复:杭州利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维持原有得分;质疑事项2的答复:主观分评分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个人独 立评审,汇总时个人主观分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据此,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原评标委员 会审议质疑函,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经讨论,出具了复核意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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