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月31日印发《宿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4年底前,发布《宿迁市新污染物重点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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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3-08-10 10:10 来源: 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月31日印发《宿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4年底前,发布《宿迁市新污染物重点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确定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 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宿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新污染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4年底前,发布《宿迁市新污染物重点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确定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及部门间相关制度衔接。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统筹、市负责、县(区)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功能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功能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筛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和省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安排部署,完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市级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统一规划设置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点位,定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性环境监测,不定期开展潜在新污染物的筛查性环境监测。在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对化工、医药、农药、印染、电镀、电子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探索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结合国家和省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养殖区开展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研究。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动态发布、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要求,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建立完善评估数据库,研究确定宿迁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明确“一品一策”管控措施。2024年底前,发布《宿迁市新污染物重点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源头管控,严控新污染物产生。

6.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省市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汽车、家具、电子产品、建材、食品及接触材料、服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及使用监管,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评价标准体系,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无废园区建设的考核评价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监管,推进“白名单”制度实施,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积极探索推行农药购买实名制、使用定额制。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到2025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化工园区等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在化工园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形成集成示范,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4.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宿迁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以宿迁市现有的监测能力为基础,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建设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广泛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练兵等,加快补齐业务短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建设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省构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系统,逐步实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推动部门间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信息互通,强化部门协同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建立跨部门协商机制,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在2025年年底前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成效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要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探索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环保贷”“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迁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融媒体和开展专题活动,对新污染物治理进行科普宣传教育和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12369”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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