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报2起典型案例,涉及修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
案例一:内江市威远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对内江市重点排污单位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系统显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出现11次烟气流速在短时间明显变化的情形。经内江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威远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通过电脑软件修改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流速量程,导致烟气流量监测数据小于实际数据,促使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符合重污染应急响应减排要求。
【查处情况】
威远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3年5月5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5月6日,威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5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
案例二:眉山市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四川省眉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测管协同检查,发现该公司搅拌工序正在生产,但未按照环评要求同步开启配套的混动气旋塔+焦油捕捉器+活性炭吸附床废气处理系统,采取另设管道的方式,将废气连接至布袋除尘装置后外排。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布袋除尘装置排气筒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为3438.5mg/Nd.m3,沥青烟浓度701.4mg/Nd.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表 2标准的限值28.65倍和9.4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2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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