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6月12日印发《泉州市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方案》,要求各地应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92-2023)规定,督促辖区内铸造企业采取低污染原辅材料替代、科学的设备或工艺预防技术、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等方式,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泉州市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以“绿色智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铸造行业新排放标准实施为契机,2023年7月1日起,全市铸造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要求,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铸造企业,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治理要求
各地应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92-2023)规定,督促辖区内铸造企业采取低污染原辅材料替代、科学的设备或工艺预防技术、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等方式,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措施
1.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污染物外泄。合箱、落砂、开箱、清砂、打磨等操作应固定作业工位或场地,便于采取防尘措施。球化、孕育、调质、炉外精炼、除气等金属液处理应定点处理,并安装集气罩和配备除尘设施。
2.落砂、清理、砂处理等应在密闭(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取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3.造型、制芯、浇注工序应在密闭(封闭)空间内操作,或安装集气罩,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涉恶臭气体排放的,应设有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的规定。
4.金属液转运应采用转运通廊,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或采用移动集气和除尘设施;无法采用上述措施的,应采用浇包包盖、覆盖、集渣覆盖层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5.金属液倒包、分包等操作应设置固定工位,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6.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取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7.表面涂装的配料、涂装和有机溶剂清洗作业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安装集气罩。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表面涂装工序应集中作业,通过提高原辅材料及能源利用率、污染物收集率、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率及其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减少VOCs 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废气收集系统控制要求
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和控制风速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和《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757-2016)的要求,VOCs的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颗粒物的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WS/T 757-2016规定的限值。
2.应尽可能利用主体生产装置(如中频感应炉、抛丸机等)自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排风罩的配置应与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协调一致,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收集能力的前提下,应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3.排风罩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罩或排气柜,并保持一定的负压。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选择半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并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必要时可增设软帘围挡,以防止污染物外逸。
4.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应分设多套收集系统。
5.间歇运行工序或设备的收集系统管道或其支路上应设置自动调节阀,自动调节阀应在该工序或设备开启前开启。
(三)物料储存、转运过程控制措施
1.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储库或半封闭料场(堆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2.生铁、废钢、铝合金锭、镁合金锭、铜合金锭、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封闭料场(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 倍。
3.醇基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敞开液面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
4.铸造用砂、混配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或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吨包袋密封装盛等密闭方式输送;粒状、块状散装物料采用封闭通廊的皮带、管状或带式输送机、吨包袋密封装盛等封闭方式输送,并减少转运点和缩短输送距离。
5.粉状物料的运输车辆采用密闭罐车;粒状、块状散装物料的运输车辆采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
6.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密闭措施,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方式收集、存放和运输,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
7.转移、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固定作业的产尘点应优先采用收尘技术,在不影响生产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收尘罩的密闭性;间歇式、非固定的产尘点,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技术。
8.转移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输送。
三、帮扶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责任人,创新督导检查方式方法,全面有序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指导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力量,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等服务活动,加强对环保法规政策解读,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法治意识观念;针对企业反映的治理技术难题等,加强帮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三)落实验收报备。企业按要求完成治理提升改造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验收监测,出具验收监测报告,监测合格报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7月1日后,未完成报备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关停。
(四)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建立铸造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完善日常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加强治污设施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查处,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局将抽调执法等相关人员,分组分片开展监督抽查,对整治工作不严不实的县(市、区)进行预警,并在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请各地于7月1日前将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提升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局大气科(邮箱:qzsdq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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