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通知,广州市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并要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燃煤自备电厂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锅炉管理的通知
穗环〔2023〕23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
<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的通知(粤环函)〔2023〕45号》的要求,我市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燃煤自备电厂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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