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暂行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总量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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