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布地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中规定现有锅炉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燃煤锅炉10/35/50mg/m3,燃气锅炉为5/35/50mg/m3,其它锅炉为10/30/50mg/m3。新建锅炉则分别为5/25/35mg/m3,5/25/35mg/m3,10/35/50mg/m3,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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