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湘潭市钢铁等行业煤焦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指导和规范钢铁等行业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等危险废物管理。详情如下:
湘潭市钢铁等行业煤焦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2〕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点,为指导和规范钢铁等行业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等危险废物管理,特制定本指南。
二、基本要求
(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工序、危险特性、产生、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每月汇总,并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四)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的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危险废物标识
危险废物标识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标志设置指导》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识”和“危险废物标签”的尺寸、形状、颜色、图案及摆放位置要准确,内容要填写完整,并及时更新。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规范填写。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
2.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在系统变更。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建立台账。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件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危险废物台账,建议纸质台账与电子台账并行,纸质台账分类装订成册,专人管理,妥善保存。
2.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填写,每日前录入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产生环节记录表由产生部门填写,贮存环节记录表由贮存部门填写,且放置在现场。各项内容均要按填写说明填写完整,数据记录准确。
3.准确计量。建议于焦油池(库)设置测量标尺,测量池(库)容积(面积、高度),通过测量高度差准确计算入库、出库煤焦油量。
4.简化记录。由于煤焦油为生产阶段连续性产生,且由管道输送入库,从产生部门到贮存场所过程可控,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的撒落和遗失,产生环节可简化记录或不记录。贮存环节实行周期性入库记录(如每5日记录一次,即每月5、10、15、20、25、30/31记录),出库当日要实时记录转移情况。
(四)危险废物年度申报登记
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危险废物月、季、年度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内容要全面、准确,不得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关键危险废物信息。
(五)贮存管理
1.规范建设贮存场所。煤焦油贮存池(罐)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有关要求,做好硬化及防渗处理,设置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
2.严格管控贮存量。根据超期贮存管理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煤焦油产生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焦油库存清理,减少煤焦油年度贮存量。
(六)危险废物转移
1.签订合同。钢铁等行业煤焦油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煤焦油,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转移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分为“省内转移”和“跨省转移”,其中“省内转移”经转移计划审核备案后可执行转移,“跨省转移”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转移。
3.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制定转移计划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原则上转移计划一年制定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
4.转移联单。原则上均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使用纸质转移联单。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均需准确填写转移信息,认真核查无误后再提交,若发现联单信息有重大错误,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数据修正。纸质联单应保存完好,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联单送至对应单位存档,并按要求补录入系统。
(七)应急预案备案及演练
1.预案备案。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在企业综合性应急预案中设置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专章),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2.应急演练。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应急演练(可结合企业应急演练开展),要有详细的演练计划,有演练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参加演练人员要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八)业务培训
每年对单位工作人员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材料的收集存档,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九)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为做好煤焦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应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方案或计划,明确排查重点、排查频次、排查方式等,定期对煤焦油运输管道、贮存设施、围堰等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撒落、泄漏及时彻底清理、堵截,并记录排查、检修情况。
(十)环境监测
煤焦油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一)信息发布
钢铁等行业煤焦油产生单位应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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