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轻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详情如下:
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轻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乐山市境内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提前预防、早期处置,着重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分区管理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科学预警并积极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分区防控,有的放矢。根据各县(市、区)气象预测信息及辖区内空气质量变化、污染源分布等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预警时限、级别,从而加强差异化应急响应能力,避免应急减排过程中的“一刀切”。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6 预案体系
《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为《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统领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体系。
在本预案统一规范下,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实施;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牵头制定、实施、落实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时绕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方案、宣传引导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各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县级预案、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于本预案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指挥机构
2.1 组织体系
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应急组织机构关系:
2.2 应急负责人机构
2.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组成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目标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中国石油乐山分公司、中国石化乐山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分公司、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县(市、区)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的应对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当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追责问责组等5个应急工作组,督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监测预警组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2 应急督导组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2.3.3 事件评估组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3.5 追责问责组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成立追责问责组,主要负责查处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立案查处和问责追究。
2.4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应急管理、公共管理、安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领域,主要负责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 各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规范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每年4月、9月至10月,每半月向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空气监测结果及预防、预警预报成果报告。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过程期间,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和污染控制措施,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每年5月至8月期间,每周向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不少于1次预防、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将相关预防、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抄送各成员单位;在可能导致出现重污染等异常气候期间,加密信息报送频次。
3.2 城市预防、预警分级
根据我市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早期预防、提前处置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体系分为预防和预警两部分。
3.2.1 预防分级
预防标准划分为一个等级,即健康防护提示性预防: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短时出现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2 预警分级
预警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当出现区域性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四川省统一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或预测预报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城市分区预警
根据各县(市、区)气象预测信息及辖区内空气质量变化、污染源分布等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预警时限、级别。
3.3.1 预警时限
结合各县(市、区)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对预警启动、结束时间进行差异化安排。
3.3.2 预警级别
结合各县(市、区)省控站数据和污染形势的预判情况,区域预警级别进行差异化调整,但仍然遵守“3.2 城市预防、预警分级”原则。
3.4 预防、预警发布
3.4.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防预警通知由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防预警通知,判断满足预防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防预警通知。
3.4.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相应的污染天气时,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联合预测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防预警条件时,将预防预警通知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负责预防预警通知的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其中,红色预警由组长批准,橙色预警由副组长批准,黄色预警和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当接到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预警的通知时,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随即发布预警通知。
3.4.3.预防预警通知
预防预警通知包括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防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当预测PM2.5浓度、O3浓度及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防预警级别间波动时,按高级别预防预警执行。
3.4.4.发布对象及途径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以公文交换等方式将预防预警通知发至各成员单位,并通过报纸、电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要媒体统一刊播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预防、预警通知,依据本预案及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相应响应措施。
3.5 预防、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3.5.1.预防预警级别调整
预防预警通知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研判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防预警条件,预防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防预警级别。
3.5.2.预防预警解除
经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测后,未来预防预警区域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条件,且预计36小时不会反弹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发布解除预防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坚持“提前处置、预防为主”的预防处置原则和“区域联动响应”“以事发地所属人民政府为主”的预警应急响应原则。
4.2 预防预警响应分级
预防预警响应分为预防响应和预警应急响应两部分。其中:预防响应为一个等级;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3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预防通知时,启动健康防护预防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Ⅰ级响应。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 预防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预防预警响应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预防或应急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预防预警通知要求,落实预防预警响应措施,强化督促检查,以达到预防预警响应目标。
4.4.1 一级预防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责令其落实,对拒不执行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自主采取轮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绕城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3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增加对重点企业、各类工地等的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总体要求: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总体要求。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以上。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按以下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责令其落实,对拒不执行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全市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运输和露天作业;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重点工业企业单位采取轮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
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绕城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按以下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全市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全市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全市每日8:00-20: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8:00-18:00油罐车卸油作业。
重点工业企业单位采取轮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
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增加重点企业、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巡查频次,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公交线路减免乘车费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市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总体要求: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总体要求。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20%以上。
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全市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4.4.4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公交线路减免乘车费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市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中心城区建成区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总体要求: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总体要求。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30%以上。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全市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
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绕城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5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4.4.5 特别说明
(1)所有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应急减排措施或年度应急减排清单载明的减排措施,由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文件确定具体执行的应急减排要求。
(2)非货运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从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的次日起执行。
(3)在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民生保障车辆和企业大型通勤车、公交车、营运出租车、纯电动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4)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使用电力作为能源的锅炉可不采取预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抢险工程和民生工程,以及保障抢险工程和民生工程原料供应的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厂可不采取预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
(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进行调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
4.5.2 报告时限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在启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0.5小时内上报至市政府,1小时内上报省专项工作小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5.3 事件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及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将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州)政府的情况沟通。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若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有涉外影响的,由市经济合作外事局负责通报。
4.6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对未来24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或授权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检查考核
5.1 督导检查
5.1.1 督导检查主体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通知发布、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5.1.2 督导检查内容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检查记录等方式,重点对预防预警通知发布、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 情况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并适时通报。
5.2 社会监督
5.2.1 社会监督途径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络平台、心连心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
5.2.2 社会监督处理
对于群众举报的情况,由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6.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告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轮应对工作信息。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2 总结评估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对全年每一次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及时修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年度的总结评估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和气象预报人员素质的能力培养,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能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要完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一体化监控体系、网格化监测网络,完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向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4 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所需资金,按照乐山市生
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设置预备费予以保障。
7.5 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考核奖惩
8.1 目标考核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年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机构的设置、应急方案的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响应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8.2 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地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实施集团和区域限批。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正确引导舆论。
9.2 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清单内企业的操作方案,报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管理机构和市经济信息化局备案。
9.3 预案培训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9.4 预案演练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相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9.5 预案修订
《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组织修订,由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为预防和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实施大气污染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确定,适时进行更新。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中心城区建成区:《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划定范围。
六必须、六不准: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场、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焚烧废弃物。
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百分之百围挡、施工工地道路百分之百硬化、土方和拆迁施工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工地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工地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
三区三县一市:市中区(含乐山高新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峨眉山市。
土石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市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发布预防预警通知时,要求启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时,某工业企业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乐府办函〔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审判,依法处罚执行环境违法案件。市检察院负责调查处理纪委移交的涉及违法案件,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依法提起公诉。
2.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舆情应对及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通信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3.市委目标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4.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相关收费、价格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6.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有关县(市、区)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减排措施,驻厂督促执行;负责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企业技改和节能减排;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压减冬季和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生产负荷;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协调落实电厂(热电联产)压产、限产,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市经济合作外事局: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8.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组织落实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等学生防护的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9.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10.市民族宗教委:负责禁止香蜡纸钱露天焚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11.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时绕行应急实施方案,参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时绕行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
12.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设置预备费予以保障。
1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因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停产可能造成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矿山开采扬尘应急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矿山开采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作业;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促各地各部门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政、建筑施工工地、搅拌站以及拆迁、拆除等工程扬尘应急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建筑施工工地制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施工作业;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负责重污染天气交通项目施工工地、搅拌站、施工运输车辆以及拆迁、拆除等工程扬尘应急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涉及交通项目的扬尘控制。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等扬尘控制,汽修维修喷涂作业污染控制。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建筑施工工地制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施工作业。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砂石厂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尽量避开冬季作业;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落实。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秸杆禁烧方案。
20.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落实;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市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2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调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向旅游团队、游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和健康防护提示;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诊疗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23.市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因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而限停限产的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限停产期间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24.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配合强化煤炭经营和经营性餐饮单位监管;负责加强锅炉节能减排治理工作。
26.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限行、调控等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27.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28.市城管局: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扬尘控制和垃圾露天焚烧等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单位整治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乐山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29.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等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
30.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31.中国石油乐山分公司、中国石化乐山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分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主动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供应保障及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3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单位),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