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衡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采购预算为54139.16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包含酃湖片区污水管网工程,滨江污水处理厂工程,滨江污水处理厂出水管道工程,智慧水务工程;新建污水管道38.0km,建设市政污水厂1座(一期规模4万m3/d),位于酃湖片区;污水厂出水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 1546-2018)一级标准,上述未规定的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0)中一级A标准。
本项目合作期限共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本项目拟采用“BOT (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衡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实施机构,并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衡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PPP项目进行采购,采购形式为公开招标,现将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
一、采购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衡财采计【2022】-030140
采购代理编号:GXTC-C-2274001
采购预算:54139.16万元
二、采购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衡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PPP项目。
2.2项目授权主体:衡阳市人民政府。
2.3项目实施机构: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采购人”)。
2.4项目概况:
2.4.1衡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PPP项目总投资约54139.16万元,其中建安费41006.71万元,其他费用10875.37万元,预备费用2257.08万元。
2.4.2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含酃湖片区污水管网工程,滨江污水处理厂工程,滨江污水处理厂出水管道工程,智慧水务工程;新建污水管道38.0km,建设市政污水厂1座(一期规模4万m3/d),位于酃湖片区;污水厂出水执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 1546-2018)一级标准,上述未规定的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0)中一级A标准;
2.4.3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由中标的社会资本与政府方成立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和移交等一体化工作。
2.5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共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其中,各子项目建设期自各子项目开工日起至各子项目开始运营日止;各子项目由于建设进度差异分别进入运营期,运营期自各子项目开始运营日起至合作期满移交之日止。各子项目分别实施、分别完工验收、分别开始运营、分别考核、分别付费、整体移交,且单个子项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短于两年的按实际工期进行完工验收,以最后正常进入运营的子项目运营满28年统一结束。建设期缩短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相应缩短或延长。
2.6股权结构
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签署《股东协议》,共同出资组建PPP项目公司。本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政府方占股5%,成交社会资本占股95%。
2.7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拟采用“BOT (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2.8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其中使用者付费主要来源于伴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缺口部分由财政部门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条件:
申请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6个月(2022年06月~2022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6个月(2022年06月~2022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复印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6个月(2022年06月~2022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6个月(2022年06月~2022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
(3)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一年度(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2、申请人特定资格条件:
3.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的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
3.2.2信誉要求:
申请人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没有被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禁止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3.2.3财务要求: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申请人须具备处于有效期内的不低于人民币4.4亿元的融资意向函或授信证明。(允许不同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具的融资意向函金额叠加)。
备注:同一系统(如建行系统、农行系统、各省的农商行系统等,余同)的融资意向书(包括贷款意向书)额度金额不可重复累计,不同系统的融资意向书(包括贷款意向书)额度可以累计。
3.2.4资质要求:
(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2)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5业绩要求:
(1)投标人或其全资子公司需具备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运营能力(需提供能体现含运营经验的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2)投标人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有承担过污水处理厂(不少于4万m3/d)或自来水厂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经验(需提供能体现含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或水环境综合治理施工项目经验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2.6联合体要求:
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申请人为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符合上述第3.1条“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规定要求及第3.2.2信誉要求;
联合体牵头人需满足以上第3.2.3财务要求;
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需满足以上第3.2.1及3.2.4资质的第(1)、(2)点要求;
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需满足以上第3.2.1及3.2.4资质的第(3)点及第3.2.5业绩的第(2)点要求;
承担运维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需满足以上第3.2.5业绩的第(1)点要求(提供的运维服务业绩需是该项目的牵头人或运维单位)。
非联合体形式参与资格预审,则申请人须满足全部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
(2)已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的投资人、施工单位,不得在原联合体或其承继主体尚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另行单独或通过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竞争。
(3)联合体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附上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须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股份比例,其中牵头单位在未来成立的项目公司内相对控股。
(4)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3.2.7其它要求:
申请人不得出现下述情形,否则按不合格申请人处理: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4)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处罚期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2.8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但其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须承担中标无效的后果,并没收其递交的保证金,且须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超出保证金金额的损失。
四、资格预审方法
4.1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入围法,所有满足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依法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下一阶段的投标活动。
本项目不再进行资格后审,本项目不接受未通过或未参加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人的投标。
4.2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方的数量,凡符合资格预审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4.3本项目只有参与资格预审并通过资格预审审查的社会资本方才能参与投标。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期限: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7日,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
5.2凡符合申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资格预审申请者,登录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hengyang.gov.cn/)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5.3各申请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资格预审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6.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1月12日上午9 时 30 分。
6.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为: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衡阳市衡州大道湘桂村蒸德大厦)。
6.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送达、不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将被拒绝接收。
6.4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牵头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投标承诺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参加资格预审,且中途不得离场。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超时、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模糊不清,无法辨识,未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七、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期限
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期限: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7日止,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衡阳市政府采购网和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九、疑问及质疑
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9.2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预审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或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101号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18890250560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长沙县东六路华润置地12栋四楼
联系人:陶先生、张女士
联系电话:0731-84098659、135485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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