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依法加大固(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监管工作力度的同时,探索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帮扶指导产废单位整改环境问题,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危险废物,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共3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严格依法执法,持续加强工业固(危)废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推动固(危)废实现规范、高效管理。同时,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安排部署,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指导,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经济健康平稳运行。
案例一石嘴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违反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熄焦塔南侧空地上露天堆存约150吨(掺干沙土混合后实际有1157.26吨)脱硫石膏,现场未采取防止扬散、流失措施,堆存场地无围堰,红褐色液体流淌至地面;熄焦塔蒸汽管外包岩棉保温层破损脱落,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2)脱硫石膏存放场地周围随意放置4个铁质废机油桶,其中2个空桶,2个机油桶内均存放约20cm液位的废机油;(3)生活垃圾池内生活垃圾与废高温粘结剂桶、废油漆桶混存。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查处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固体废物500吨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所需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或混入量在1吨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万元。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计104万元。该公司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罚款已全部缴纳,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案件已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违法证据确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固定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倒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环境损害降到最低。在立案查处的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案例二 宁夏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11月2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对宁夏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砂露天堆存在厂区南侧二期预留空地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公司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宁夏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了立案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法律顾问对案卷进行审核并出具了该案的《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经集体讨论研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处罚信息及时公示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双公示系统中,接受社会监督。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案件,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同时也说明该公司社会责任感不强,环保意识淡薄。通过对本案的查处,能够有效震慑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同时也启示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引导和帮扶指导力度,真正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
案例三宁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内存放有5桶在线监测设备检测废液,废液桶上无危险废物标识;2021年10月25日入库暂存的32.2吨废活性氧化铝外包装袋上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二是废活性氧化铝入库未经称重,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危废重量信息,入库重量为估值。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因系初犯,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经责令改正后已及时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危废重量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缴清罚款,2021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了后续复查,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危废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危废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影响人类健康,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标签是用于向人们提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具有提醒警示功能。排污单位处置危废一定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张贴好危险废物标志,落实环境管理制度的台账要求,守住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切实做到三个“应当”:一是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二是应当如实准确并完整地记录危险废物有关信息,具体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三是应当有效保存台账记录。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是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推进柔性执法,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规定要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守法合规意识、提升执法效能,让生态环境执法既彰显“力度”,又体现“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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