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四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舆论氛围,形成执法高压态势,查处一个,震慑一片,达到送法入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积极守法、发挥练兵实效的作用。
污水处理厂碳氮比失调致TN超标被处罚10万余元
2022年2月11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通过非现场查看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环境监控平台,发现通辽市木某污水处理厂二期出水口2022年2月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8.6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15mg/L的限值0.24倍。发现该案线索后,科尔沁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通辽市木某污水处理厂,对该厂二期出水口2022年2月3日总氮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污水处理厂运行台账,仔细核查污水处理流程、核实自动监测数据和询问一线操作人员等方式,对该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取证,现场制作了《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通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拍摄了污水处理设施现场照片等证据。
经核查,因为当时进水量波动较大,当时进水量突然增加,进水水质中碳氮比过低,影响了污水厂生化池脱氮处理效果,导致该厂二期出水口2022年2月3日排水总氮超标0.24倍。污水厂运维人员通过主动自查后对超标原因进行了排查,并采取多项措施:一是采取分流方式,减轻进水对生化系统的冲击;二是与排污单位进行沟通,及时取样排查控制,降低排水指标浓度;三是通知在线运维第三方进行设备比对、校验,努力保证出水稳定达标。2022年2月4日2时后,已稳定达标排放。
该厂总氮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该厂同时集中处理科尔沁工业园区(南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具有保障民生和提供公共服务属性,且该厂在发现超标排放情况后能够积极采取应急排查整改措施,避免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的调查,2022年5月16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碳氮比失调怎么办?
在脱氮工艺中碳氮比失调,往往是碳源过低,无法为反硝化提供充足的电子供体,导致硝态氮积累,无法脱除,从而使TN超标,遇到这种问题,我们需要投加碳源来应对!
在脱氮系统的CN比的经验值一般控制在4~6,很多时间会采用中间值计算投加量的!但是需要说明的一点,在碳源投加的计算中,碳源投加量的计算结果并不是最终的投加量,计算结果是一个基准量,为了是方便大家快速的找到一个量去投入实战,最终还是要根据反硝化池出口硝态氮的量,在基准量上进行增减的!
1、外部碳源投加量简易计算方法
统一的计算式为:
Cm=5N (式1)
式中
Cm—必须投加的外部碳源量(以COD计)mg/l;
5—反硝化1kgNO-3-N需投加外部碳源(以COD计)5kg;
N—需要外部碳源去除的TN量,mg/l
需用外部碳源反硝化去除的氮量计算
N=Ne-Ns (式2)
式中
Ne—二沉池出水实际TN浓度mg/l;
Ns—二沉池TN排放标准mg/l
2、案例计算:
某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Q=1万m3/d,已建成稳定运行,二沉池出水排放标准总氮Ns≤15mg/L,氨氮N≤5mg/L,运行数据表明氨氮已达标,而出水总氮Ne超标,经统计分析Ne=20 mg/L,求外加碳源量。
解:按式(2)计算:
N=Ne-Ns=20-15=5(mgN/L)
代入式(1)得:
Cm=5N=5×5=25(mgCOD/L)
则每日需外加COD量:
Cd=QCm=1×10^4×25×10^-3=250(kgCOD/d)
若选用乙酸为外加碳源,其COD当量为1.07kgCOD/kg乙酸,乙酸量为:
250/1.07=233kg/d
若选用甲醇为外加碳源,其COD当量为1.5kgCOD/kg甲醇,甲醇量为:250/1.5=166kg/d
若选用乙酸钠为外加碳源,其COD当量为0.78kgCOD/kg乙酸钠,乙酸钠量为:250/0.78=320kg/d
若选用葡萄糖为外加碳源,其COD当量为1.06kgCOD/kg葡萄糖,葡萄糖量为:250/1.06=235k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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