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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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20万 九江市公布5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2-10-11 09:12 来源: 九江生态环境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为贯彻落实《条例》,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将对2022年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分期进行展示。今天展示的是5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提交执行报告、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对涉及单位进行了查处。

(一)庐山市呈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庐山市呈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60427MA37NRNL64001X),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有效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使企业对主体责任有更清晰的认知,让自行监测工作更加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二)都昌县中医院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2日,九江市都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发现都昌县中医院2020年7月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236042849155017XD001V),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数据显示为空白状态。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九江市都昌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都昌县中医院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都昌县中医院处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能及时反映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公众获知和了解生态环境信息的重要渠道,让企业的排污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促使企业自身不断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濂溪石油分公司前进西路加油站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典型案件。

【案件简介】

2022年8月4日,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8月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60406MA35K09B39001U),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2022年度自行监测工作。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鉴于该公司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经发现后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经集体审议作出不予处罚,对企业当事人进行教育,督促加强事后监管。

【典型意义】

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推广以来,规范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了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但在监测、执行报告、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上不够精细,特别是自行监测环节,存在着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以及未能及时按照时间节点上传方案等问题,不利于后续监督管理。该案的办理能够警示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认识到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督促企业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自行监测工作。

同时,该案例最终不予处罚,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监管领域良性互动、提升执法效能等多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该案例结合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思想,在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的行为进行教育,并进行宣传,不断完善事后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四)共青城徐河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共青城徐河纺织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60405MA38HBYQ11001P),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2022年7月25日,九江市共青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对共青城徐河纺织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2〕13号)规定,九江市共青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该公司现已完成问题整改。

【典型意义】

一是精准运用自由裁量权。这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后贯彻实施运用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体现了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违法情节等方面做到准确、灵活运用,把环境执法和普法工作实现有机结合。

二是全面推进非现场执法。此案件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实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并及时查处了违法行为,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率,推动了排污许可证的规范化管理。

(五)瑞昌市闽瑞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8日,九江市瑞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瑞昌市闽瑞页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该公司于2019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60481067457486C001V),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150mg/m3、200mg/m3。经江西纵横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砖瓦窑排气筒出口排放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307mg/m3,超过规定排放限值1.05倍。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九江市瑞昌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排污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行为就需要持有合法的排污许可证。通过查处超许可浓度超总量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能有效震慑违法排污单位,维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为企事业单位营造合法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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