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抓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水平,加速推动杭州市污染治理工作,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推动杭州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杭州市财政局编制了《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至10月12日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一)资金性质
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专项用于各企业实施环境污染源治理的补助资金。
(二)资金来源
1.中央及省财政拨给本市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2.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二、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补助对象
1.列入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部门减排降污计划明确要求的废水、废气、废水废气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等污染减排、提标改造及清洁化治理项目;
2.其他适合补助的项目
(二)补助条件
1.水污染治理采用先进工艺,污染治理效果突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优先给予补助;
2.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分数为80及以上的项目,得分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使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治理VOCs的项目可不参与评分。
3.具有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突出的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减污降碳协同的试点项目优先给予补助;
(三)以下情况不予安排补助
1.未依法取得相关环保审批和备案手续的企业;
2.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同类补助。
3.技改的“三同时”建设项目不予以补助。
三、补助标准
项目补助金额以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下同)为计价基础,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定后,按比例进行补助。
(一)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简称一类区域,下同)等属地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指直接用于末端治理设备改造费用,下同)的30%比例进行补助。
(二)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简称二类区域,下同)等属地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0%比例进行补助。
其中:
1、水污染治理项目一类区域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类区域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和整改项目评估分数为80及以上的项目按得分(详见附件2)进行排序,得分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评估低于80分的暂缓补助并列入整改名单。使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治理VOCs的项目可不参与评分。一类区域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类区域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废水废气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一类区域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二类区域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以上1至3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只限于项目设计、土建工程、与治理直接相关联的设备(含在线监测)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所有申请投资总额或使用资金均以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申报材料
治理单位完成项目后,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下列全部申报材料:
(一)水污染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含使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治理VOCs项目)材料
(1)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列入省、市级污染治理任务(项目来由);
(3)污染治理任务完成相关的资料(下同),包括:治理(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委托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报告(需要监测的项目提供)、效果评估报告(需要的项目提供)及专家论证意见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的专家意见或会议纪要(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供)等;
(4)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同),包括:工程决算资料或项目支出明细清单、治理方案、工程决算(明确资金使用在方案设计、设备购置、土建、安装、调试等方面明细清单)。
(二)废水废气企业减污降碳项目材料
1.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列入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的通知或决定等(项目来由);
3.减污降碳协同项目项目竣工报告、改造前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分析报告、直接关联设备的清单及关联性分析、工程决算资料或项目支出明细清单等;
4.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本办法允许补助范围和条件内的资金补助申请应用单独篇章;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一)至(二)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补助程序
满足前述补助条件的企业在完成治理或管控任务后,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可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市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
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对申请项目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将审核材料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财务制度五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据相符、账实相符、账证核对)的原则,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专家等,对补助资金申报企业改造工程情况及相关账目、凭证、原始单据等进行实地检查,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审,形成审核底稿或第三方审核底稿并对补助资金数额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盖章后的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材料、审核底稿或第三方审核底稿及书面审核结论、申报企业资质审查会会议纪要、补助资金审核评审会会议纪要等材料一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补助资金申请表上无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盖章和无相关审查评审会议纪要的,市本级财政将不予补助。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委托专家对企业治理改造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并将抽查结果反馈项目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对于抽查有问题的企业,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进行重新审核并将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最终上报材料确定年度补助项目名单。补助资金必须通过相关系统进行申报、审批、公示。
六、公示
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补助专项资金计划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外网公示。
七、补助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补助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补助资金至属地区(县、市)财政局,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当年的污染治理项目次年补助拨付。
八、监督管理
(一)专款专用
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各有关企业在治理项目完成后的补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二)跟踪评价
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补助工作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负责最终上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督查及抽查。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问题查处
如发现单位或部门提供假资料、假凭证骗取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对其纳入征信系统,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追责。对于审核发现有30%及以上企业的上报材料有问题的区(县、市),次年对该地区补助从严控制。
九、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
十、本办法自2022年10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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