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执法力度,自治区组织开展了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6个排污许可证类执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无证排污、未提交执行报告、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问题。
典型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科都薯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放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科都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非法排污的情况。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该举报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生态环境执法骨干力量进行集中研判,并利用大数据平台、排污许可监管平台等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经过梳理分析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21年12月已到期,但一直未申请延续,2022年以后为无证非法排污。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立即将该案由非现场执法转为现场执法。科都薯业公司属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具有季节性生产的特点,一般9—10月为生产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已停产,但厂区淀粉生产线及运输车辆均存放有马铃薯原料且生产痕迹明显,生产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擅自启动生产,产出淀粉581.7吨,共计产生废水约1500吨,该公司产生的废水暂存至污水处理站和废水沉淀池内,部分废水存在溢流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固定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政策文件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环保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条例的发布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带来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管理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为完善和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启示意义】
一是非现场监管助力精准执法。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优先使用非现场监管手段进行全面分析,做到有的放矢,既优化了监管方式,又实现了精准执法,大大提升了执法效能。
二是严格执法维护环境守法秩序。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排污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行为就需要持有合法的排污许可证。通过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超许可浓度超总量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案件,有效震慑违法排污单位,维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为企事业单位营造合法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维护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
【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科都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暂存的废水
典型案例二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谭某某未取得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美丽河镇西六家村村民谭某某经营的煤矸石破碎加工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排放污染物。该煤矸石破碎加工厂建设在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矿山治理区域,以煤矸石为原料,经粉碎、筛分生产煤矸石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煤矸石粉加工设备正在生产,其粉碎、筛分工段均有粉尘排入外环境。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厂属于“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行业类别中应当进行排污登记管理的项目(其他煤炭加工2529),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内检索发现,其建设的煤矸石破碎加工厂未在平台内进行排污登记。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谭某某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于20日内办理排污登记,因谭某某建设的煤矸石破碎加工厂位置涉及土地属性等其他问题,已将煤矸石破碎加工设备拆除,停止排污。同时,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谭某某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和政策宣传,告知其重新建设时要合理选址,完善相关手续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查处情况】谭某某建设煤矸石破碎加工厂未办理排污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集体讨论决定对谭某某处以罚款3万元。【启示意义】本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首次对未进行排污登记的个人实施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核实和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检索结合的方式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对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衔接的一次尝试。同时,此案例对于排污单位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为规范排污单位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持证排污,尤其是污染物排放量小、对环境影响程度低的排污单位,更应当仔细核对,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类管理的规定依法进行排污登记。【典型案例材料】
谭某某建设的煤矸石加工设备正在生产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粉尘排入大气环境
执法人员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内检索发现谭某某并未对其建设的煤矸石加工项目进行排污登记
典型案例三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草原恒通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检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发现,乌拉特中旗草原恒通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上报2022年第1季度和第2季度执行报告,随即执法人员在管理平台多次提醒和督促该公司办理,但该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2022年排污许可证1、2季度执行报告。7月20日,执法人员赶赴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综合管理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该公司承认其违法行为,承诺积极进行整改。目前,已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2年排污许可证一、二季度执行报告。【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上报2022年季度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2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并于8月2日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的决定。【启示意义】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采用“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本案例中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上报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查阅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发现企业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查阅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发现企业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四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9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采用非现场执法的方式,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看企业自行监测报告上传情况发现,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上传第一、第二季度无组织监测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青工路2号,主要经营及规模为年产5000吨稀土金属镨钕和年产1000吨金属钕。该企业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中关于自行监测要求规定,企业应当对厂界废气进行1次/季手工监测。经检查,该公司2021年上半年未开展厂界无组织废气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手工监测频次(1次/季)”要求不符。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排污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该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并立即停止了违法排污行为。目前,该企业已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万元。【启示意义】该案件有效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使企业对排污状况和主体责任有更清晰的认知,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完善化,对企业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工作亮点】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国家在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锻造的长牙齿的制度利器。为全面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包头市以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双百任务”为抓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依托,以非现场执法手段为辅助,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充分发挥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效能,提高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震慑不按证排污、不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与企业负责人核实排污许可证要求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企业信息
典型案例五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0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产车间安装有3台锅炉,用于供热,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按照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上述3台锅炉均应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其中1台燃气锅炉正在使用,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另外2台锅炉停运,3台锅炉均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也未开展每日手工监测。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成3台锅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实现正常联网运行,期间要对锅炉排放的烟气每日进行手工检测。目前该公司已完成锅炉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因锅炉自4月起至今停运,暂未完成验收。经调取该公司自行检测报告和3月15日-31日每日手工监测报告,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查处情况】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台燃气锅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经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启示意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在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中,应加强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检查力度,要求企业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符合安装条件的应装尽装、应联尽联,严格实施排污动态管理措施,不间断进行监测。【执法普法】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现场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讲解,重点对企业应履行法律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开展普法、释法工作。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讲解,使企业认识到应承担的防污治污的主体责任,并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更深刻的理解,进一步提高了环保守法意识。【典型案例材料】
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在线监测设施已安装完毕
典型案例六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转交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申领更换排污许可证问题。市执法支队下发《关于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问题进行处理的通知》,将该问题交由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且排污许可证已不在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解释称该企业新建热源原定9月供暖期前建成投产,由于疫情原因没有按期建完,为保障居民采暖,该公司再次启用旧热源厂。且由于没有专职的环保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该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考虑到周边居民的采暖问题,企业暂时无法进行停产整改。
2022年5月2日,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所用供热锅炉(7台,合计160t/h)及其附属供热设施停止使用,后续供热任务已于当日转换至新巴尔虎右旗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热源基地正常供热。
【查处情况】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民生项目,且为临时启动的现有热源,同时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经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新右旗分局集体讨论审议,将案件上报至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进行法制审核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整。 【案件启示】
在排污许可执法工作中,是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与“双随机”等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衔接起来,严厉打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规违法行为,有助于警示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避免无证排污情况的发生。同时,要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指导和帮扶,特别是针对企业缺少专业的环保管理人员这一实际情况,帮助企业找准污染治理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的查处,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实施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本案对企业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具有较好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现场图片】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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