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湖北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通知要求,2022年,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分解到年度。启动实施一批老旧管道设施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老旧管道设施更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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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全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

2022-09-15 10:0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9月13日,湖北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通知要求,2022 年,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分解到年度。启动实施一批老旧管道设施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老旧管道设施更新改造任务。

关于印发全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底前,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向省住建厅报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方案实施中的问题,及时与省住建厅联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


(2022-2025 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 号)精神,加快全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部署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聚焦群众关切,排查治理城市管道设施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的立即开展整改,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坚持系统治理。结合全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摸清各类管道底数,全面评估现状功能,在此基础上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并动态调整。统筹各类管线的改造时序,统筹新建工程与更新改造工程,减少对城市生活的影响。

——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避免新增政府隐形债务风险。

——坚持科技创新。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同步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传统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提升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能力。

——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设施运维养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2022 年,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分解到年度。启动实施一批老旧管道设施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老旧管道设施更新改造任务。

二、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

更新改造对象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一)燃气管道和设施。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 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供水管道和设施。

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30 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三)排水管道。

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 50 年的其他管道。

(四)供热管道。

运行年限满 20 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其他地下管线设施可参照实施。

城市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同步在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管道和设施普查。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普查,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管道和设施的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

(二)编制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方案。各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牵头单位要组织编制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编制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建立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要将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和国家重大项目库。统筹不同类型管道的更新改造方案,促进城市地下设施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三)加快项目实施。管线设施的专业经营单位承担更新改造主体责任,要按照年度计划抓紧实施,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牵头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引导。

城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更新改造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老旧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结合老旧管网改造,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善城市管廊体系。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供水等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四)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监管系统,将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管道和设施的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鼓励各地将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五)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城市(县)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专业运营单位对居民用水、用气、用暖用户应当尽快抄表到户。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城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牵头单位抓总、行业主管单位配合、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发挥多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加强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资金保障。

1.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建立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老旧管道改造的出资责任。

2.加大财政投入。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以奖代补的杠杆作用,加大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污水处理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三)加快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城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企业对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四)加强技术支撑。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加快修订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各地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

(五)强化市场监管。各地应立足实际,健全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六)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城市管道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相关机制,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加快城市管道建设管理立法工作,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七)加强督办落实。2022 年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向省住建厅报送城市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县(市)向市(州)报送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老旧管道改造工作的督办,确保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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