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要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监管难问题。
《实施方案》规定,此次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单位,独立建设试点收集单位,各市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分布、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及收集能力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试点工作从即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
收集试点单位要依法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并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此次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科研机构、学校、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行业实验室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矿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5吨以下的废矿物油或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可纳入收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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