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该预案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但是下调了黄色、橙色预警启动条件,着重加严了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臭氧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成都市近年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的评估结果和实践经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可能出现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应对。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臭氧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臭氧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臭氧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臭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臭氧前体物排放。
(4)分级预警,精准减排。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定期会商,有效实施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减排措施,有效缓解污染程度。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臭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臭氧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以及本市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 预警分级
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以IAQI(O3)(臭氧分指数)为指标。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况和区域预测预报分析,可分区域发布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预测日IAQI(O3)>15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IAQI(O3)>15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IAQI(O3)>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IAQI(O3)>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IAQI(O3)>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IAQI(O3)达到500。
3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在预警启动期间,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在预警启动期间,将依据测算减排总量,适时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精准管控、精准减排。
对部分区(市)县发布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所涉区(市)县应按照本辖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紧急发布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燃油(气)货车限行,不禁止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
3.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3.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采取缩短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在臭氧浓度高值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出行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倡导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是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的全域(以下称为重点管理区):每日8:00至18:00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重点管理区:禁止每日20:00至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使用国Ⅲ(含)以上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重点管理区:每日21:00至次日7: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禁止通行。
重点管理区: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至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至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沥青搅拌站除外)。
(4)重点管理区: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5)重点管理区:每日8:00至18:00禁止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重点管理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下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每日10:00至17: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
3.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3.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避免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采取缩短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在臭氧浓度高值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倡导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24小时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24小时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禁止每日20:00至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使用国Ⅲ(含)以上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除外]。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每日21:00至次日7: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禁止通行。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至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至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沥青搅拌站除外)。
(4)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5)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禁止每日8:00至18:00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全市范围内:每日10:00至17: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
3.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3.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避免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缩短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在臭氧浓度高值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或室内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倡导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24小时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作业除外)。
全市范围内:禁止每日20:00至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掘进作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并使用新能源车辆的,以及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至次日8:00期间施工现场国Ⅲ(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
全市范围内:每日21:00至次日7: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通行。[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以及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至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至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沥青搅拌站除外)。
(4)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
(5)全市范围内:禁止每日8:00至18:00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每日10:00至17: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
3.3.4 名称术语解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4)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建筑。
(5)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6)昼间高温时段:每日的8:00至18:00。
(7)夜间时段:每日的18:00至次日8:00。
(8)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每日13:00至18:00。
(9)轮产减排:在易出现臭氧重污染天气的季节,为有效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针对砖瓦、化工等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企业绩效考核情况,由相关部门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轮流停(限)产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部分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达到精准减排目的。
(10)IAQI(O3)(臭氧分指数):臭氧的空气质量指数。
(1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预警批准和发布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成都市的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决定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调整预警等级,并配合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成都平原臭氧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
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三大战役”办批准发布;全市范围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经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4.2 应急响应
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明确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报告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4.3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或空气质量恶化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三大战役”办根据污染变化程度,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臭氧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等级升级措施。
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解除各等级预警的指令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
5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本市应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当本市发生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根据实际需要与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加强沟通。
6 新闻发布
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和报道,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措施自行终止。市“三大战役”办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臭氧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臭氧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市“三大战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完善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8.2 技术保障
市“三大战役”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为臭氧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提供准确的涉气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于每年4月20日前报市“三大战役”办。相关成员单位可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
8.3 督查保障
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预警期间,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问题的区域或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臭氧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市“三大战役”办将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8.4 经费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应将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警平台,保障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区(市)县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10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市“三大战役”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本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的更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三大战役”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成办发〔202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附件
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职责分工
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中负责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长为市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市长。
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中涉及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成员单位分别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一、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二、市“三大战役”办
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落实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决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向领导小组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警解除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督促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联合市经信局制定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五)联合市经信局指导各区(市)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辖区内的市、区(市)县两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七)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各类项目信息数据库。
(八)负责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做好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联合市气象局进行臭氧污染预报预警会商,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十)负责协调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第八项“应急保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本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臭氧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臭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2.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3.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二)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协调主责单位做好涉臭氧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导控工作。
(三)市经信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3.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市)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辖区内市、区(市)县两级的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提出绿色标杆加油站名单并及时更新,并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报至市“三大战役”办汇总后,由市“三大战役”办报请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确定。做好预警期间油罐车卸油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4.倡导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减排(包括轮产)措施。
6.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工业企业限产(减产)联防联控工作。
(四)市教育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臭氧浓度高值时段户外运动等相关措施;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情况,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避免学生在臭氧浓度高值时段直接暴露。
3.对本部门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市公安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停止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等措施。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短信(网站通告、成都市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燃油(气)货车交通管控措施,并加强机动车乱停乱放管理,引导车辆到地下或室内停车场停放。
4.依法查处伪造公文、发布散播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
5.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市财政局
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和已供待建地块“三类地块”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按照大气污染防控相关要求落实“三类地块”防控措施,加强定期督查、日常巡查。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夜间时段使用等措施。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市住建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审核动态更新的全市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报至市“三大战役”办汇总后,由市“三大战役”办报请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确定。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夜间时段使用等措施。
4.做好预警期间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夜间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
5.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沥青搅拌站停止夜间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绿色沥青搅拌站除外)。
6.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市城管委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并报市住建局初审。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等措施。
5.负责落实行业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施工工序停工(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夜间时段使用等措施。
6.负责查处中心城区、郊区新城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市交通运输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报审名单,并报市住建局初审。同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沥青搅拌站停止夜间生产(绿色沥青搅拌站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钣喷维修企业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并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报至市“三大战役”办汇总后,由市“三大战役”办报请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加强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4.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5.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制定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增加营运时长和频次的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夜间时段使用等措施。
6.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市水务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并报市住建局初审。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夜间时段使用等措施。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3.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引导农业生产者避免在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十三)市公园城市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3.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并报市住建局初审。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负责落实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四)市卫健委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开展臭氧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五)市应急局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强化木器涂料、车辆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抽检,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七)市信访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方面信访事项。
3.分析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产生的原因,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4.掌握分析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信访舆情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八)市网络理政办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受理、转派网络理政平台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方面的社会诉求。
(十九)市气象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向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臭氧污染预报预警会商。
3.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十)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地区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未界定并公布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区(市)县应抓紧界定、公布,有调整的及时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提出本地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负责确定其他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