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建设,组织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福建组织编制了《福建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福建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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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07-11 13:14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为深化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建设,组织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福建组织编制了《福建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组织做好我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工作,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生态〔2016〕86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范围

纳入范围为电力、钢铁、化工、石化、有色、民航、建材、造纸、陶瓷等9大行业中,2018至2021年度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企业不纳入我省碳市场管理,但含自备电厂的非发电行业企业扣除发电部分后纳入我省碳市场管理。2021年度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将根据2021年度碳排放核查结果确定。

二、配额总量与构成

根据我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结合经济增长、行业基准水平、产业转型升级、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配额总量。配额总量由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三部分构成。其中,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配额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市场调节配额为既有项目配额与新增项目配额之和的5%,用于市场灵活调节。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1年度企业配额分配采用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

(一)基准线法

1.覆盖范围

电力(电网)、建材(水泥和平板玻璃)、有色(电解铝)、化工(以二氧化硅为主营产品)、民航(航空)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对采用基准线法分配的行业,新增项目投产满12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

2.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行业基准值×产量

(二)历史强度法

1.覆盖范围

有色(铜冶炼)、钢铁、化工(除主营产品为二氧化硅外)、石化(原油加工和乙烯)、造纸(纸浆制造、机制纸和纸板)、民航(机场)、陶瓷(建筑陶瓷、园林陶瓷、日用陶瓷和卫生陶瓷)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对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的行业,新增项目投产满24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

2.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强度值×减排系数×产量

3.历史强度值取值

历史强度值为近三年(2018-2020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历史年度中某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强度值比较,超过±20%及以上的,则剔除该年度数据,以剩余两个年度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为历史强度值;历史年度中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强度值比较超过±20%及以上的,不剔除任何年度数据,仍取近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为历史强度值。

四、配额调整机制

(一)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设置配额缺口比例上限。配额缺口比例上限为重点排放单位当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20%,超过比例部分的配额缺口无效。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若因产品品种或产品结构等变化,导致当年度出现配额盈余(或缺口)过大的,对配额盈余(或缺口)比例设置4档最高限值,超过比例部分的配额盈余(或缺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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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与年度配额相差±20万吨及以上的,按20万吨的差额核定年度配额。

五、其他事项

(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检查将列入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有关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将依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罚。

(四)市场调节配额用于市场灵活调节,防止配额过紧,必要时通过拍卖等方式向市场投放。履约期结束后,由我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将剩余的市场调节配额注销。具体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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