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解答,详情如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一)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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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重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八问八答

2022-07-05 10:50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解答,详情如下: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一)

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参考。今后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问:《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还有效吗,实际工作中是否仍在执行?

答:无效,不再执行。2013年5月26日,原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48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纳入《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并予以公布。2020年12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申报指南》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进行了公开发布。从2020年12月24日起,《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已经不存在。

2.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请问怎么甄别某个单位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在哪里可以查到具有这些能力的单位名单?

答: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专业能力具体是什么能力,重庆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可参考浙江省的经验做法,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已经承接过相关业务的单位的基本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查询:

途径一: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查询(网址:http://soilcredit.mee.gov.cn)。具体操作路径: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业务工作-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进入系统后,在首页点击“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查询条件查询从业单位。查询条件包括:查询范围(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从业单位工商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类型(事业单位、企业)、从业类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编制等)。

途径二:通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网址:http://sthjj.cq.gov.cn)。具体操作:进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在“渝快办”下方找到“政务公开”板块,点击“公示中心”;进入“公示中心”,点击“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相关公示”板块,找到并下载历年“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报告评审(备案)通过情况”。

3.业主单位聘请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管控或修复后的效果评估单位可不可以是同一个单位?

答:不可以。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效果评估单位和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实施单位不能是同一个单位。由此可以推定,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的自验收环节的检测单位和效果评估环节的检测单位不能是同一个检测机构。另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风险评估单位、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可以聘请同一个单位。

4.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是必须要聘请环境监理单位吗?

答:不是。201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中要求对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试点实施环境监理。2016年4月7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未规定环境监理要求,是否聘请环境监理单位由责任主体自主决定。

5.问: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是同一个单位吗?

答:不是。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是市生态环境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为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和重金属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全称为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系重庆环投集团子公司,不是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下属企业,也不是市生态环境局系统管理的单位。

6.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法律未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设定有效期。如果地块及其周边土壤利用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国家或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现新的线索表明调查结论不可信,原则上调查报告一直有效。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47号)的规定,在风险评估环节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不能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时,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7. 问:小方量土壤污染的地块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区县生态环境局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请示报备吗?

答:不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97号,以下简称《惠企八条》)明确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工作。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深化为民办实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行文。

8. 问:小方量土壤污染的地块自主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需不需要开展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答:不需要。《惠企八条》中明确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指导,负责组织修复完成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调查、修复、修复后的再调查情况)评审,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对于小方量土壤污染地块,不需要单独开展修复方案备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只需要业主单位在修复完成后对地块再进行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一次评审,节约社会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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