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 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我省水环 境质量改善成效,促进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运行 1 年以上的城镇生 活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名单为每年由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名单。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激励条件
第五条 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 效”的原则,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 COD、氨氮、总磷三项 污染物指标优于规定排放标准的予以激励,激励形式主要为省级财政按年度予以资金奖励。
第六条 COD、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排放指标主要采用在 线监控数据,其他指标数据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方式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可 作为在线监控数据的校准基数。各项指标日均值全部达到相应 标准方记为当日达标。 第七条 予以激励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条 件: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整个考核年度内应保持设施连续 稳定运行(污水应收尽收、全部处理)。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安装水量连续计量和水质 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整个考核年度内 COD、氨氮、总磷 3 项指标在线监控数据有效上传率达到 95%以 上。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化需氧量平均进水浓度达 150mg/L 以上。 4.按照《山西省汛期城镇污水直排管控技术指南》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配套建成有效容积的污水调蓄池;所 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双回路供电改造;黄河(汾河)流 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 阀。 5.考核年度内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未被各级 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通报,未出现非汛期溢流、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有 关部门查实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优于规定排放 标准的类别、达标天数以及 COD、氨氮、总磷 3 项主要污染物去 除率,并考虑汛期水质达标情况等实行阶梯式奖励,出水水质 越好、达标天数越多、污染物去除率越高奖励金额越多。本办 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运行预算资金不相抵 扣。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年度奖励金额按公式法 分配。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年度奖励金额 M(万元)=出水水 质奖励金额 M 出水水质+三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奖励金额 M 去除+汛期 出水奖励金额 M 汛期。具体为
第十条 COD、氨氮、总磷 3 项指标考核年度内非采暖期每 日稳定达地表水Ⅲ类标准、采暖期每日稳定达地表水Ⅳ类标准 的,予以奖励。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厂处理能力,划分为 3 万 m 3/ 日及以下、3-10 万 m 3/日和 10 万 m 3/日及以上三个梯级,分别执 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标准见表 1
第十一条 COD、氨氮、总磷 3 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均达到 90%以上的,综合考虑实际去除系数、实际处理水量,按吨水 0.03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COD、氨氮、总磷 3 项主要污染物任意一项 去除率未达到 90%的不予奖励。其中主要污染物去除系数为: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十条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厂,汛期(每年 6-9 月)期间,其运行负荷率达到 90%以上, 且高于非汛期正常运行负荷率,并且汛期每日稳定达地表水Ⅲ 类标准的,额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
第十三条 针对影响重点断面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厂,如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提升运行水平且重点断面水质 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在现行奖励金额基础上予以额外奖励。 市级、县级、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分别按照 500 万元/年·个、 200 万元/年·个、100 万元/年·个的标准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奖励实行申报审 核制,按年度核算奖励资金拨付。各市、县级污水处理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 污水处理厂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供下列 材料: 1.申请报告。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年度内逐月污水处理水 量、出水达标排放量、年平均运行负荷率等情况;按照本办法 中的奖励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实际情况,测算拟奖励金额;以 及年度内污水厂进出口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数据等材料。 3.首次申请奖励资金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需提供竣工 验收报告。 4.申请汛期额外奖励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需提供汛期 运行负荷率在非汛期正常运行负荷率基础上增加的相关印证材 料。 5.其他相关印证材料。 各市应在每年 3 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的相关材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级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职 责范围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以市级为单位统一 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在线 监控数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年度考核结果、 各市上报材料,并结合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 果。审核通过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市级奖励资金拨付文件分别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各市、 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各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 理厂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和 维护、管网的检修与维护等。奖励经费要纳入单位支出核算统 一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 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奖金、福利等与奖 励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住建部门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在线 监测监控。
第二十条 对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依法依规处罚处置。对于出现故障未采取应急 措施、溢流直排生活污水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 予以罚款。对违规排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关于严格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 责。
第二十一条 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伪造、篡改和虚报、瞒报 相关数据和资料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 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来源于省级水污染防 治资金。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市、县级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厂提质增效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 款专用。每年 12 月底前应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 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 绩效抽评。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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