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日前制定了《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实施方案》,将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37宗。对矿山开展生态修复,由矿业权退出协议确定的责任主体,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废止退出矿业权的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实施方案
按照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已设矿业权分类退出,全面完成矿业权退出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矿业权,以及列入2017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退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矿业权退出工作。
二、退出名单及方式
(一)退出名单。根据清理核实结果,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内应退出矿业权37宗,其中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矿业权27宗(不包含环保督察整改矿业权),列入2017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退出自然保护区名单6宗,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4宗。
(二)退出方式。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采取分类处置方式,包括废止退出和奖补退出。符合废止退出条件的矿业权共30宗,符合奖补退出条件的矿业权共7宗。
1.废止退出。符合废止退出条件的矿业权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注销。属省市审批发证的,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请示上报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2.奖补退出。对符合奖补退出条件的矿业权,由区(市)县政府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矿业权退出协议。区(市)县政府下达关闭决定,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矿业权许可证由矿业权人提出注销申请,逐级报发证机关注销。(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名单及退出方式详见附件1)
三、奖补政策
(一)补偿金确定。针对奖补退出的矿业权,由区(市)县政府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补偿评估工作,补偿评估应综合考虑勘查开采投入产出情况、剩余资产可变现以及生态修复情况等,退出补偿金按照评估结果扣减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确定。
(二)市级奖补标准。省级下发到成都市的奖补资金,全部拨付区(市)县,成都市根据相关区(市)县矿业权退出完成情况,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75%配套对区(市)县进行奖补,省市奖补资金不针对矿业权人,由区(市)县政府统筹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省市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市)县解决。
1.探矿权奖补标准。探矿权人向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地质报告,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家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地质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的找矿成果和勘查程度确认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奖补标准依据达到的勘查程度确定,达到普查程度的按照37.5万元/矿进行奖补,达到详查程度的按照150万元/矿进行奖补,达到勘探程度的按照225万元/矿进行奖补。已取得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意见的,勘查程度按评审意见确定。
2.采矿权奖补标准。地下开采矿山按照300万元/矿进行奖补,露天开采矿山按照37.5万元/矿进行奖补,矿泉水按照30万元/矿进行奖补。
四、退出步骤及时限
(一)编制矿业权分类退出实施方案。相关区(市)县政府按照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方案,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编制区(市)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矿业权退出名单、退出方式、退出实施步骤及时限、职工安置、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补偿资金兑付、风险评估及防控措施等,并予以公告后报市政府备案。仅涉及废止退出矿业权且经核实确认矿业权范围无需进行生态修复的区(市)县不再编制本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实施方案,直接将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金堂县、温江区、郫都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二)分类组织实施退出。相关区(市)县政府具体实施矿业权退出工作,包括封闭井硐、拆除设施、职工安置、依法作出关闭决定、证照注销、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补偿资金兑付等。自愿放弃的矿业权参照废止退出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金堂县、温江区、郫都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
1.开展矿业权现场调查。组织对应退出矿业权进行核查,全面掌握矿业权现场现状、勘查区域、矿山范围内土地复垦和修复等情况,收集矿业权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工作。针对奖补退出的探矿权,组织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家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地质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的找矿成果和勘查程度进行确认;针对奖补退出的采矿权,组织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家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剩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
3.组织矿业权评估。依据相关有效凭据、证明材料、现场核实情况等,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补偿金额进行评估。
4.测算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结合矿山实际,组织对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进行测算。
5.签订矿业权退出协议。在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矿业权退出协议,退出协议应明确出让收益退还、补偿金额、支付条件、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矿山关闭、设施设备拆除、矿业权注销、职工安置等要求。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的,要在补偿金额中扣减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
6.实施矿山关闭。根据矿业权退出协议,下达关闭决定,开展设施设备拆除、封闭井硐等工作。
7.职工安置。根据矿业权实际,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8.开展生态修复。由矿业权退出协议确定的责任主体,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废止退出矿业权的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展矿业权许可证注销。按照矿业权登记权限、矿业权退出类型,分类开展矿业权许可证注销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温江区、郫都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
(四)组织验收销号。区(市)县政府根据矿业权退出完成情况,在完成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分批次向市政府申报组织验收销号。市政府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公园城市、大熊猫国家公园等相关部门,实地抽查验收退出成果,根据抽查验收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销号的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园城市局、成都熊猫分局,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金堂县、温江区、郫都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五)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
已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废止退出的除外),全额退还探矿权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
已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采矿权(废止退出的除外),采矿权出让收益退还参照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涉及剩余资源储量核定的,矿业权人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井硐封闭等客观原因剩余资源储量难以核定的,区(市)县在确认矿山企业没有超生产规模开采、与采矿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按照缴纳出让收益时的资源储量按生产规模逐年扣减来计算剩余资源储量。相关区(市)县要审核统计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入库分成比例,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退还。(责任单位:彭州市、崇州市政府,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六)申报财政奖补资金。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奖补政策,相关区(市)县政府根据辖区内矿业权退出完成情况,将符合奖补退出条件的矿业权名单、矿业权退出协议、矿业权补偿评估等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彭州市、崇州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七)建立退出档案。相关区(市)县政府和部门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实施退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记录、影像和储量报告等技术资料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销号后6个月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市政府成立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协调小组(详见附件2),相关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相关区(市)县政府是矿业权退出的实施主体,要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兼顾矿业权人合理诉求,积极稳妥推进矿业权分类退出、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区(市)县政府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清单和分类处置工作台账,结合省级退出办法明确每个矿业权完成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形成“清单销号”工作机制。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级相关部门对退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督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纳入相关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三)严格工作纪律。矿业权退出工作,事关多方利益,参与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密责任,有力有序地按既定要求推进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在退出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名单及退出方式情况表
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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