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公示期为2022年4月24日—5月24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管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了《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要求,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期为2022年4月24日—5月24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省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联系。
联系电话:0871-63113458、0871-63113438(传真)。
电子邮箱:ynfgwnjc@sina.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省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邮编:650000)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 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主要实施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 保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本专项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投资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四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及其专 项建设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为: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 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 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带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9 类项目。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 保护和修复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 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时明确。
第八条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 900 元/亩、人工造灌木林 400 元/亩、退化林修复 650 元/亩、封山育林 100 元/亩、飞播造林160 元/ 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350 元/亩、围栏封育 18 元/米、飞播种草 50 元/亩、草原改良 90 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 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 550 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 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 5 万元/处。
第九条 各州(市)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 资能力,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 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双重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 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 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
第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州(市)林草局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按项目属地原则核准或备案,跨县(市、区)的由州(市)核准 或备案。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省级林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 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 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 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州(市)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 排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 (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 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 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 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 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 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和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在地方投资中列支,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 出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草部门要指导项目法人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作业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 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 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林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 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林草局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 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 5 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 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 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林草局负责审核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 据,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林草局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 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草局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 致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 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 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州(市),将根据情况调减该州 (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 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 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三十条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量进行稽查,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 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核查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复查的方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州(市)验收采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门牵 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 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 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林草局申 请省级复查。 省级复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 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 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 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 到位等。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 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 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 号)、《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 3 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 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 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 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 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安排项目。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 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双 重规划》)、《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 (2021—2035 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 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中的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防沙治沙示范、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 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 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 支撑体系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 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标准为: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 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草原 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90%;森林防火应急 - 3 - 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 30 万元/公里。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 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 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 造 30 万元/个、加固改造 20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
(五)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州(市)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地 方财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双重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 规范,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 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 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 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 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 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州(市)林草部门商 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 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 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 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并对报批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省本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地方项目由 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州(市) 林草局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 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州(市)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 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 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 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 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州(市)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 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 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 排方式(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
第十六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 (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 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 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 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 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分 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 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 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 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 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和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在地方投资中列支,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法人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作业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 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省本级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州(市) 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将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 5 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 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 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 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 更新数据。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草局、省应急厅等省 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 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 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 致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 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州(市),将根据情况调减该州 (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 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 量进行稽查,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 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 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 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地方项目核查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复查的方式。 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 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 100%,并形成州(市) 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复查。省级复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 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 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 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 到位等。
第三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 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 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 号)、《关于转发森林草原 资源培育工程等 3 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 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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