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原环保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在督查检查中发现,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泥处置存放不规范、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情况。根据登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城综罚决字〔2022〕第2210104-1号):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2月26日实施了擅自倾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规定。责令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110万元。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转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文件。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在督查检查中发现,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泥处置存放不规范、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污泥相关情况
根据登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城综罚决字〔2022〕第2210104-1号):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2月26日实施了擅自倾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规定。责令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110万元。
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登环罚先告字〔2022〕07号):2022年3月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对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一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污泥随意堆放,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定,拟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尚未下发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整改情况:目前,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将堆放污泥运送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污泥处置存放不规范问题立行立改已完成。
二、污水相关情况
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登环罚先告字〔2022〕08号)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2〕03号):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二厂)2022年3月1日至3月2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河南省郑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单位采样监测,显示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二厂)所排放的废水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超标0.96倍、总磷超标3.58倍、总氮超标2.04倍、氨氮超标2.56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拟作出罚款人民币73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尚未下发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整改情况:公司迅速落实整改,邀请专家分析原因、帮助制定整改方案,立即开展污水应急技改工程,目前已进入收尾阶段,正在进行运营调试,出水指标已基本达标排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件不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公司目前整体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未造成重大影响。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切实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尚未确定的行政处罚以最终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