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吉林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凡是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等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均适用于本办法。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4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动环境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环境行业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1日
吉林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等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工程专业分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4个子专业。
(一)环境工程。从事大气、土壤、水、噪声振动污染防治;固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电离辐射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污染防治设施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行与管理;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咨询;污染物控制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无害化原料、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咨询;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二)环境监测。从事大气、水、土壤、噪声振动、温室气体、辐射监测;生物、生态状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机动车污染物监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方法及标准研究;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程序设计、计算机管理;环境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及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环境监测仪器开发、设备测试、维护及使用等相关工作。
(三)环境科研。从事环境影响研究;环境规划的研究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恢复及建设等的技术研究;有毒有害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危害的研究;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的研究;环境质量及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分析方法研究、技术导则编制、环境立法的研究和制定等相关工作。
(四)环境管理。从事环境监理、辐射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动车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化建设及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咨询、清洁生产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全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受聘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七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任职满1年,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 工程师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六)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技术竞赛(个人或团体)三等以上奖项。
3.获市、县级以上表彰1次。
4.获得市、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工程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5.参与起草编制的地方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标准、规范等,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采用。
6.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排名前6)参与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咨询、环境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评文件编制、环保验收以及质量报告书等的编写、环保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用。
7.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解决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市、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六)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七)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类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6)(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或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专业技术竞赛三等以上奖项(个人或团体)或省级生态环境专业技术竞赛二等以上奖项(个人或团体)。
获得市、县级生态环境专业技术竞赛一等奖。(限县级专业技术人员)
3.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或省级部门表彰2次。
4.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工程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5.主持或起草编制的国家、地方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标准、规范等,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采用或发布。
6.负责重大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监测技术工作或主持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咨询、环境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公开、环保验收以及质量报告书等的编写、环保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3项以上被上级或同级部门采用;上述条件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其成果有5项以上被上级或同级部门采用。(以上成果4项以上被市、县级以上部门采用。限县级专业技术人员)
7.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解决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9.作为主要发明人,研制开发的生态环境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且获得生态环境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六)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七)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国家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国较大影响,并经国家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排名前7);或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排名前2)。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且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 2 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承担本专业国家基金面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不包括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重大专项课题 1 项以上(不包括专项子课题),或国家级重大专项子课题、国家级青年基金项目、省(部)级科技项目共 2 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项目 5 项以上,项目已结题验收。
5.主持或起草编制的国家、地方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标准、规范等,经国家级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采用或发布。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环境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学历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环境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章 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
第十五条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环境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层级详见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第十六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环境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环境工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环境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环境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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