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做好工矿企业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环境管理。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工矿企业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环境管理,现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1号,附件1,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指南》)、《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附件2,以下简称《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附件3,以下简称“粤环发〔202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按照《隐患排查指南》要求,定期对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每月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查和整改进展。隐患排查报告编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三、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并于当年完成监测,定期开展监测并按要求执行信息公开,监测相关内容纳入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每月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监测工作进展,自行监测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重点监管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3附表),在本通知公布后3个月之内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提前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六、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辖区政府(管委会)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公司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要求在“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平台”提交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履行情况材料(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地下储罐、拆除设施等),落实其他需要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
(联系人:王丽芳,联系电话:219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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