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并于3.1日实行,该办法规定,考评采用抽查暗访、终端考评、日常考评三种方式,其中,终端考评由合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包括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站内及专用道路上运输车辆容貌、污水滴漏、抛撒垃圾管理,以及进站车辆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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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扣1000元!《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

2022-04-12 09:10 来源: 北极星环卫网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并于3.1日实行,该办法规定,考评采用抽查暗访、终端考评、日常考评三种方式,其中,终端考评由合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包括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站内及专用道路上运输车辆容貌、污水滴漏、抛撒垃圾管理,以及进站车辆称重计量、生活垃圾质量、车辆调度等终端考核工作。同时对于运输费用支付,考核后结合月度综合得分向承包运营企业支付运输费,以100分为基数,每扣1分扣除当月运输费1000元。详情如下:

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市场运营健康发展,保障生活垃圾运输高效、安全、环保,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各区、开发区城管局。

二、考核对象

从事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任务中标承包运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运营企业”),每家承包运营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对象。

三、考核依据

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以及招标文件、运输服务承包合同等。

四、考核方式

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统一领导,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牵头,各区、开发区城管局参与或各自组织实施。市城管局领导、市城管督察支队可对各运输单位垃圾运输车辆容貌、污水滴漏、抛撒垃圾等开展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当月考核;市城管局环管处对考核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至少考核1次,结果按月纳入考核。

五、考核内容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车辆设备配备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业规范和质量情况;综合管理能力,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评采用抽查暗访、终端考评、日常考评三种方式,同时进行考评中被发现的同一问题,不重复扣分。考核主体在考核中发现承包运营企业有违反考核细则内容行为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承包运营企业,并责令其限时整改。

(一) 抽查暗访。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依据招投标书、合同书等相关规定负责每月对承包运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抽查暗访考核工作。

(二)终端考评。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负责终端考评工作,具体包括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站内及专用道路上运输车辆容貌、污水滴漏、抛撒垃圾管理,以及进站车辆称重计量、生活垃圾质量、车辆调度等终端考核工作。

(三)日常考评。各区(开发区)城管局负责日常考评工作。具体包括车辆、箱体使用;垃圾运输;车辆违章及交通事故;中标承包运营企业作业人员文明规范作业、服从调度管理;遵守转运站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岗位设定、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等方面;转运站至垃圾处理厂(不含进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后专用道路)区间的车容车貌、污水滴漏、车辆调度等方面,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并报送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

六、结果运用

考核以月度为单位,每月分值为满分100分,其中抽查暗访满分20分,终端考评满分20分,日常考评满分60分,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后5天内各区、开发区城管局将上一个月考核月报表报送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

(一)计分方法。每月进行一次评定,满分为100分,采用倒扣分方法(最低得分为0分)得出月度综合得分。其中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80(不含)至95(不含)为合格,得分80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二)运输费用支付。考核后结合月度综合得分向承包运营企业支付运输费,以100分为基数,每扣1分扣除当月运输费1000元。

(三)全年考核平均得分在97分(含97分)以上的单位优先参与年度评先评优。

七、特别规定

承包运营企业如违反以下特别条款的,除在当月考核中扣分外,直接扣除当月部分承包费用,具体如下:

(一)被省、市媒体曝光,或被省、市领导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当月投诉3起(含)以上的,经查证确属承包运营企业失误或失职的,当月考核为不合格。

(二)在承包期内,生活垃圾运输承包运营企业一年内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评为不合格,市城管局将有权取消承包运营企业承包资格,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运营企业负责。

(三)运输车辆沿途泼撒垃圾或滴漏污水等,每车次扣除运输费2000元。

(四)由于垃圾未按时运输,导致进站垃圾不能倾倒的或站内垃圾堆积,未做到日产日清,每站每次扣除运输费5000元;对因承包运营企业原因造成垃圾运输不及时、影响中转站正常转运,一年内超过2次(不含本数)的,给予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五)生活垃圾未送至指定的处置场所或偷倒垃圾,每车次扣除运输费3万元,再次发现违反此规定的,每车次扣除运输费5万元,并解除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六)恶意往生活垃圾中掺水或非生活垃圾,每发现1次直接扣除运输费1万元;再次违反此规定的,扣除运输费2万元,并解除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运营企业自行承担。非法掺杂危险废弃物的,每发现1次直接扣除运输费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每发现1次直接扣除运输费10万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运输车辆进入指定区域后不倾倒或不完全卸载,重复称重计量,每次扣除运输费1万元;再次发现违反此规定的,扣除运输费2万元,并解除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八)承包运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未在提供发票时一并提供车辆、设备租赁费用支付票据的,市城管局将不予支付承包经费。

(九)承包运营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承包运营企业驾驶人员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发生其他任何安全事故的:出现承包运营企业员工和/或第三方人员构成伤残2人(含2人)以下情形的,直接扣除承包运营企业承包费用10万元;出现承包运营企业员工和/或第三方人员死亡或构成伤残2人(不含2人)以上情形的,扣除承包运营企业承包费用50万元,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承包资格,解除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运营企业负责。前述“构成伤残”是指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或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程度的。

(十)垃圾运输企业不服从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垃圾运输调度的,每次扣除运输费5000元。

八、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2021年3月发布的《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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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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