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碳配额清缴,需要缴纳成百上千万元,若没完成,只需要付出2万-3万元罚款的代价。如果你是控排企业主,你怎么选?
伴随着各地碳配额违规清缴处罚信息的公布,一些言论四起:完不成碳配额清缴,罚款完事。但是,事实真是如此吗?
清缴未完成为何被罚款?
3月11日,浙江省新昌县某热电公司被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点名:由于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热电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拟处罚款2万元。
近几个月来,类似的处罚信息公开还有很多:黑龙江省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热电厂2019-2020年碳排放履约量超出配额,且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清缴。经立案调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于对热电厂罚款人民币2万元。山西省晋城市某热电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2019-2020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2.5万元。
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内,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龚向前告诉记者,“未能足额按时清缴碳配额属环境违法行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中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清缴,且清缴量要大于等于配额量。”
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中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于2月28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
《通知》中还明确,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这样的要求,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2万-3万元的处罚,轻不轻?
仔细阅读各地公布的处罚信息可以发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类似企业的罚金数额位于2万-3万元的区间。这样的处罚金额,符合《办法》中相关规定。
《办法》第四十条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罚金金额符合相关规定,但违法收益和罚金额度的不对称性非常明显。以伊春市热电厂碳排放履约量超额案件为例,根据公开信息,这家热电厂超出碳排放配额53625吨,并未按时足额清缴。按照2021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均价每吨42.85元计算,超出的配额价值约230万元。
2021年11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履约周期相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负责人吴泓洋介绍,面对2万-3万元的罚款,部分履约缺口大的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有选择放弃履约以罚代缴的想法。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将罚金额度定于2万-3万元的区间,处罚程序较为便利,不需要组织听证程序。”龚向前告诉记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果对企业的罚金超过50000元,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生态环境部门需组织听证。”
“2万-3万元的应该还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那些重点排污单位因超额排放所获得的收益远远超过两、三万元,罚金目前来说主要是起到督促作用。”龚向前强调。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孙永平的观点与龚向前一致,在他看来当前的处罚额度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履约机制中引入处罚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不敢以罚代缴,不让以罚代缴成为选择。相比于欧盟市场和国内试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的处罚目前来看相对还比较轻。”孙永平表示。
罚款之外,还有什么严重后果?
梳理征求意见情况可以发现,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在不断摸索调整未履约重点排污企业的处罚额度,但总体来看是处罚变重:
2019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中,未按时提交与其排放量相等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将被处以按照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而在2021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为《草案修改稿》)中提到,重点排放单位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整前后,罚金金额变化还是相当大的。还是以伊春市热电厂碳排放履约量超额案件为例:被伊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万元的这家热电厂,如适用《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被处罚金额将会是碳排放配额价值的2倍以上5倍以下,即460万-1150万元的范围。若适用《草案修改稿》的规定,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范围。
孙永平表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若出台,将为碳配额履约、处罚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对于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并非是违规清缴追责的最后一步。尽管目前实践中尚未出现相关案例,但理论上企业存在不按时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决定的可能。
《办法》中对这一种可能也进行了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举例来讲,若企业去年有1万吨的碳配额未能按时足额清缴,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仍无动作,那么今年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配发碳配额时,这家企业配额总量会相应减去1万吨。以2021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每吨42.85元的成交均价计算,这一变化意味着企业价值40多万元的资产损失,而这便是未完成碳配额清缴的严重后果。
龚向前告诉记者,碳排放配额的管理实质上属于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即重点排污单位设定的财产性的权益,一旦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行政主体对权益可以进行剥夺或者限制。
“对企业下一年度的额度扣减,实际上是将授益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达到这个处罚的效果,督促企业履行按时足额清缴配额义务。”龚向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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