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印发《凉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效提升全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区域应急联动,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详情如下:
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凉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局组织编制了《凉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暑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请于2022年4月22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感谢您对我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凉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效提升全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区域应急联动,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及《凉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州境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城区为主要预警单元,建立分级预警制度,根据不同等级预警,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管控措施,有效减小污染程度。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
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凉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各县(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州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共同构成凉山州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州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同时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气象局、州经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办公室下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信息宣传组、专家咨询组。
2.3.1预报预警组
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变化趋势,给出预警及应对建议。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3.2督导检查组
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对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3.3信息宣传组
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3.4专家咨询组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专家会商、研判、预警、响应、总结评估,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宣传实施方案,协调州属媒体、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州气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督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排放总量。
州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并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与处置工作;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计划烧除统筹协调;指导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州发改委:指导各地制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控制和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开展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州经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调度工作,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制定环境空气污染时段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全州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落实州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州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健康防护、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措施。
州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做好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管控措施。
州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县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露天矿山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露天矿山、采砂场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对建筑施工扬尘、园林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
州交通运输局:加大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加大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管控工作;负责国省干道、县乡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监管;负责组织汽修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州林业和草原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督导全州林业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各地按错峰、错时、轮烧等方式开展计划烧除,以避免大面积集中焚烧引起区域大气污染。
州水利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加强水利工程扬尘、砂石厂(河道)的监督。
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治,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定点煤炭经营网点煤质抽检工作力度;协同州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州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州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州属国有企业名单及停产、限产名单。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州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州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指导、督促凉山州电视台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编制(修订)本地区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制度,提供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辖区涉气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做好减排措施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
3.1.1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和州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州生态环境局和州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级别。
3.2.1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2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3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区域预警
当西昌市或其他2个及以上县(市)预测达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条件时,由州应急指挥部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分别启动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包含我州时,我州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4预警会商
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州气象局定期提供中长期气象数据,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开展实时会商。
3.5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州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省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包括我时,我州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6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未来时段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相应措施等。
发布黄色预警由州生态环境局长审核,报州政府报备,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发布;发布橙色预警由州生态环境局长审核,报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发布;发布红色预警由州生态环境局长审核,报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和州长同意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启动、调整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应在1天内及时向省专项工作小组报告。
要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重污染天气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已建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7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及潜在趋势,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发布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尽早提高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经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及程序
坚持“提前处置、预防为主”的预防处置原则和“区域联动响应”的应急响应原则。州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预报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预警指令,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的情况。
4.2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实行三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全州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必要条件下,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域预警时,仅相关区域启动对应响应措施。
4.3分级响应措施
4.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减少体育课、课间操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4.3.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
(5)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况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4.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凉山州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1)州公安局做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督导全州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州住建局强化城市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督导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4)州生态环境局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5)各县(市)政府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措施。
(2)中小学禁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州医疗接诊效率。
4.3.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除III级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外,还应当遵守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凉山州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除II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外,还应遵守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州公安局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柴油重型货车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上路行驶,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
(2)州住建局增加城市建成区道路及进出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0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气温低于0℃时停止)。
(3)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经信局、州国资委落实督促列入限产、错峰生产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计划。
(4)州住建局督导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5)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3)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4.3.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除Ⅱ、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外,还应当遵守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输能力保障,适时采取乘坐公交车免费。
(2)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州卫生健康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州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3.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凉山州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
除Ⅱ、Ⅲ级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外,还应当遵守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州公安局采取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可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除特种车辆外,工作日期间0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
(2)州住建局督导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日。
(3)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4应急减排要求及途径
4.4.1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应具有延伸效能,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主体政策的落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应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主要减排途径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矿产采选、水泥、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焦化、工业涂装、印刷、塑料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企业内露天喷涂、防腐、刷漆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推行重点行业分级减排政策,优先对绩效水平低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引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
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以及严格控制散煤取暖等活动实现。
其他源减排措施: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4.3应急减排措施及项目清单编制
以凉山州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4.5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的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新闻报道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6监督检查
4.6.1应急监督检查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考核。由督导检查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视同超标排放,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6.2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12345”州长热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4.7应急终止
根据州生态环境局监测预测,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8总结评估
州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2个工作日内,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报州应急指挥部。对于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组召开专题评估,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一并报州指挥部。
第五章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州、县(市)两级政府加强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预警预报、应急监测、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监测,提升预报能力;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等预报预警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州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5.2制度保障
全州各级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5.3监测、预警、预报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覆盖面,加快建设城区扬尘一体化监控体系、网格化监测网络,完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及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
气象部门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干预影响天气作业。
5.4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5.5物资保障
全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6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5.7经费保障
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按照州与县(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保障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5.8医疗卫生保障
全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第六章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应利用媒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宣传,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备案
各县(市)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州应急指挥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6.3预案培训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4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6.5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实际适时组织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7.1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重污染天气: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特种车辆:①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②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③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④持《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⑤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凉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凉府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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