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2022年)》和《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公示,以推进全省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推广等工作。共有305人入选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详情如下:关于《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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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2-03-16 10:4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2022年)》和《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公示,以推进全省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推广等工作。共有305人入选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详情如下:

关于《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2022年)》和《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做好项目节能审查和产业能效提升工作,发挥能源能效领域专家智力和技术支撑,加强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省能源局组织开展了能源能效领域领域专家库建设工作,经评选形成了《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2022年)》。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一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3月15日—3月23日。

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推广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完善对项目节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政策咨询机制,促进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以及在库专家出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能效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以独立身份自愿参加本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节能政策法规和措施制定等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管理。浙江省能源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二章入库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库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自愿参加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及能源监察机构委派的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授课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管理与监督;

(三)年龄在65周岁(行业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精力能够胜任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

(四)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领域和行业发展,了解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节能工作经历15年以上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 申请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开展,如实填写《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表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专家个人同意。

第七条 每年统一开展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入库受理审核工作,择优入库。

第八条 入库后,专家入选信息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在库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等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方案;

(二)参加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验收、培训、调研等工作。不能按时参加者,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

(三)对节能领域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进行科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

(四)参与节能领域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

(二)获取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材料的工作条件;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委派任务并提供服务,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遵守劳动安全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六)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报省节能主管部门;

(七)接到省节能主管部门发出的相关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在库专家参加委派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情形;

(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关系的情形;

(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省能源监测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库在库专家可用于全省各项节能工作,专家管理工作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地方可在省级专家库基础上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日常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互评及被监察、被评审单位效果评价等多种方式对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在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续聘主要条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

(二)专家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各项节能工作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节能政策和能源管理体系的熟悉程度,有无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等。

第十七条 专家库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前30日内,本人应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续聘申请,填写《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续聘申请表》(见附表2)。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浙江省能源监测中心对专家续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和续聘条件的,审核通过。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需在库专家开展工作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技术领域等,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按条件随机抽取。每次抽取专家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可在抽取结果中再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熟悉业务的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坚持随机、轮换原则。按专家类别,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项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工作累计不超过15次。

第二十条 省级各项节能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需从专家库外选取的,应将所用专家补入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用所需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省节能主管部门聘用专家开展工作时,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专家按规定及时补充入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资格,并调出专家库: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相关工作或中途退出相关工作;

(二)工作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务、接受利益相关人吃请或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四)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材料文档;

(五)工作严重失职,提供专家意见失实,或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专家意见;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相关工作;

(七)续聘条件不合格,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本人身体状况或专业调整等原因不再适宜承担专家工作的,应及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调整出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出库后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专家技术水平,省节能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进行节能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习。

第五章劳务报酬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劳务报酬包括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节能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并对其工作成就和先进事迹加以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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