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中山市水务局、工信局正式印发实施《中山市工业废水排放去向及手续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填补了中山市工业废水排放规范空白,有助于破解现有工业废水管理难题,缓解全市内河涌水质问题和规范工业废水排放去向。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工业废水排放去向、项目引进和选址、项目应办理的相关手续等,对污水排放、项目引进、相关手续等进行了规范并佐以相关法律法规。
中山市工业废水排放去向及手续办理指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市委市政府“转作风、再出发、开新局”相关工作部署,加快补齐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短板,稳步提高全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持续改善河涌水环境质量,助力重点项目平稳快速落地,特制订本指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工业废水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指引。现有项目参照执行。
一、工业废水排放去向
(一)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洗水、制革、专业表面处理(执行电镀标准)、线路板、原料药制造、危险化学品仓储等企业,应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及相关行业或地方准入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转移处理。工业废水用槽罐车等设施转移到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四)排入自然水体。工业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二、项目引进和选址
(一)各镇街在项目引进、选址时,应充分考虑项目选址规划相符性,环保政策相符性。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时,应按照“三同时”原则(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因地制宜建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在工业园区或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应当优先纳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宜纳尽纳”。
全市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陶瓷、铅酸蓄电池等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二)涉工业废水排放项目建设,应结合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纳污水体的环境容量等因素,提前考虑工业废水处理方式和排放去向。具体指引如下:
一是对于工业废水拟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镇街应明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有相应的处理能力和余量。
二是对于工业废水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镇街应核实项目是否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由项目牵头部门征求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意见,镇街排水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工业废水性质、可生化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接纳工业废水的余量,并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城镇排水设施管网图和城镇污水处理单位的意见,明确项目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可行性。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主体,应配备相应的自动在线监测预警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提高风险智能应对水平,全方位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企业应做好工业废水预处理,加强废水监测,配备应急调节池,保证入管网水质达标。若发现水质不达标,暂停排入管网并进行整改;若长期水质不达标,按规定要求限期退出。
三是对于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企业应明确接纳工业废水的单位有相应的处理能力和余量。
四是对于工业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镇街应提前介入,结合纳污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和水环境容量,调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保护要求。
五是对于不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各镇街不应引进相关涉水污染物排放新项目。
六是经市政府审议的项目,以市政府决策为准。
三、项目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项目动工建设前,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企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前,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四)企业要在江河、湖、海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放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放口备案。
(五)企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按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附件:1.中山市工业废水排放去向及手续办理流程图
2.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附件1
中山市工业废水排放去向及手续办理流程图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及其他未依照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四条要求,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须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规定了包括COD、总镉、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有机磷农药等46项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制。同时提出,未列入的控制项目,包括病原体、放射性污染物等,根据污染物的行业来源,其限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下水道末端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明确要求,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前款所列( 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者实施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活动)行政审批申请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不予批准。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按照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须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企业,应当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经批准设立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以排放。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符合处理工艺要求,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管网。
《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2020修订版)》规定,全市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陶瓷、铅酸蓄电池项目。
设立印染、牛仔洗水、化工(日化除外)、危险化学品仓储、线路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国家及地方电镀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及的按电镀管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等污染行业定点基地(集聚区)。定点基地(集聚区)外禁止建设印染、牛仔洗水、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涉及以上污染行业项目的建设,须符合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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