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的通知,规定已按用水量(含市政公共水源和自备水源)足额缴纳申请减免年度污水处理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1.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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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2022-02-16 10:20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的通知,规定已按用水量(含市政公共水源和自备水源)足额缴纳申请减免年度污水处理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1.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详情如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相关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效率,依法保障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减免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是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抓手;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是保障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减免规定,切实加强减免审查,有效保障减免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减免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减免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据实提交减免申请,并对上报资料负责。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水处理费减免文件进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应缴尽缴。

二、切实规范减免工作

(一)减免对象

已按用水量(含市政公共水源和自备水源)足额缴纳申请减免年度污水处理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

1.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

(二)减免申报及审查流程

1.申请阶段。需申请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备齐有关资料后(附件1),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2)。

2.受理阶段。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到减免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内容、水源情况、排水情况、申请资料完备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查勘。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核定阶段。对于符合减免条件且污水处理费上缴至市级财政的单位或个人,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报送初审结果(详见附件3)并移交全套申请资料。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当年6月、12月分别完成上、下半年减免工作,并向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达污水处理费减免文件。

对于符合减免条件且污水处理费上缴至区县级财政的单位或个人,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减免文件。当年年底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备案文件(详见附件4)。

(三)减免核办

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达污水处理费减免通知后,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减免通知核算相关减免数据,按照“余量冲抵、不足补缴”的原则,完成申请企业(个人)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

三、严格落实监管工作

1.年度复审。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施行年度审核制,经批准减免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有效期为一年,此期间减免单位或个人可暂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减免单位或个人可向辖区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见附件1)提出减免申请(附件2)。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减免审查流程办理相关减免事宜,对符合条件的核办完成后仍可暂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未按时提交复审申报的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核办相关污水处理费。

2.定期监测。减免期内,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每六个月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污水排放水质进行检测,并向下发减免通知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对没有按期提供水质《监测报告》或水质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由原下发减免通知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恢复征收该单位或个人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3.不定期检查。减免期内,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减免单位或个人的排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减免单位或个人的排水进行水质监测。出现超标情况,由原下发减免通知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并于当月恢复征收该单位或个人的污水处理费。自发出整改通知后的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减免申请。整改达标后,提供连续3天的达标排水水质《监测报告》,并于次年按照首次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程序办理减免事宜。

四、其它规定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定”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监督管理工作。

(二)针对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企业,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达减免其污水处理费通知时,应按规定公示。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水处理费减免通知核办和代收污水处理费。

(四)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瞒报自备水源情况、超标排放污水、偷排漏排污水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查证、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实,可视其情节作出补缴已减免费用等决定,2年内不再受理其减免污水处理费的申请。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减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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