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许昌市将加强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文如下:为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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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2-01-24 10:5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许昌市将加强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文如下:

为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突出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为支撑,努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打造生态强市提供坚强有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三)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网格化管理模式,修订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四)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筹考虑环境治理资金需求,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县级政府承担本地环境治理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五)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合理设定全市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内容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作为对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排名、通报、考核、奖惩和约谈、曝光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强化治理措施,全力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工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推进中央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审计调查反馈问题、中央及省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督办整改。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七)加强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推进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核发登记工作,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制度。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

(八)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严格落实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体系,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依据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增强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理念,从源头上降低资源消耗、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

(九)强化治污能力建设。指导企业制定环境管理清单,积极改进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能力。通过市场化手段和激励措施,加快推进排污企业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实时公开监测数据,坚决杜绝数据造假。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强化社会监督。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完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监督。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曝光。

(十一)发挥各类群体和机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公共机构要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带头推行绿色出行、绿色办公、绿色消费、绿色居住。大力发展环保志愿者、监督员、网格员队伍,支持其健康成长和有序发展。

(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开展绿色创建行动,加强环境公益宣传,提升公众参与力、生态文化传播力。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三)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十四)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五)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精准对接国家、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加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力度,大力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分片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依法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工作。

(十六)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打造“无废产城”制度链、“无废乡村”生态链、“无废经济”发展链、“无废文化”传承链,建立健全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强化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

(十七)加大环境风险管控。突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重大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常态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重点行业实施环保绩效分级,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精准化、科学化、差异化管控。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救援队伍建设。

(十八)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分析、走航监测、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和设备,优化非现场执法。

(十九)加强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协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合力。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加大审查起诉力度,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判。创新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方式,推广“河长+检察长”治河模式,全面构建协作联动机制。

(二十)强化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执法等能力标准化建设,保障一线执法装备,确保与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利用“雪亮工程”“智慧城管”“智慧环保”“蓝天卫士”等监控平台开展网上巡查,形成“探头站岗、鼠标巡逻、及时交办、立案处罚”的闭环管理模式。

(二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气象服务。逐步完善边界层气象监测网络,实施区域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生态修复型作业。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二)规范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对待各类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恶性竞争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二十三)壮大环保产业。进一步整合全市环保科技创新资源,统筹推进环保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以技术创新、成果应用引领环保产业发展。引导环保装备企业向具有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四)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各类园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行“环保管家”等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争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探索城镇环境治理新路径。

(二十五)优化绿色价格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导向,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处置、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处置收费机制,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六)推进政务诚信公开。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七)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逐步推行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信用监管,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落实违法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八)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认真落实我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加强地方立法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工作。

(二十九)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储备机制。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按规定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必要支持。

(三十)落实税收调控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一)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地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省绿色发展基金政策支持,重点用于绿色产业发展、生态工程建设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九、强化组织实施

(三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任务落实。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市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责,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许发〔2016〕6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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