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2021年第三批共8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监测数据造假类典型案例
(2起)案例一 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运维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但站房内闸箱里有电。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单位运维人员将分析仪和数采仪等设备接通电源,并对分析仪历史监测数据进行查看。经同步调取自动监测站房内的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在2021年7月13日当日电话告知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15:00监测浓度值即将显示超标后,随即在距离设备显示最终水样结果前400s的时候,手动操作设备停止测量15:00数据,使设备不显示15:00水样测量数据。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通过干扰设备运行状态实施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 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4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排放检测监控录像,发现该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在进行车辆尾气检验过程中,某车辆存在冒黑烟情况,但该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未立即停止检验,反而出具了该车辆检测结果为通过的报告。执法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并锁定证据。经调查,确定该检验机构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及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起)案例三 某工艺品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津南区的某工艺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生产工艺为原料-注塑-成型-成品,注塑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经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1.1885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两个车间内21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风机未运行,UV光氧设施未开启,指示灯全部不亮,执法人员打开UV光氧设施查看,50组(共100根)灯管全部不亮,两个车间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四 某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11月1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运营的静海区某供热站供热锅炉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1号燃气锅炉及配套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对该单位1号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011014-15号)显示,该单位1号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16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4.3在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 50mg/m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固(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起)案例五 卢某某、程某某塑料粉碎加工厂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1年6月,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古林街上古林平房区(津港车料南150米西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卢某某、程某某在此经营的塑料粉碎加工厂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水沟将粉碎颗粒清洗水排至厂区外北侧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最终通过小河沟流入旁边的水泥管道。根据监测报告结果,石油类最高428mg/L,锌浓度最高9.46mg/L,化学需氧量最高1900mg/L,排放污水中石油类物质及重金属存在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案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 某企业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案
2021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丽区的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2020年11月5日该单位与上海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为该公司生产活性深红EN。但是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没有查询到活性深红EN,活性深红EN在中国属于新化学物质,该单位2012年开始生产活性深红EN,至今没有办理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起)案例七某汽车部件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总量案
2021年1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青区的某汽车部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全厂排放口总计的氨氮排放量为0.0270t/a。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中要求,核算出该单位2020年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0.1366t,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氨氮排放量(0.0270t/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八 李某某电镀加工点偷排废水案
2021年5月,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对辖区内空置厂房、院落进行空中巡查时发现,位于小站镇津港公路与葛万路交口东北侧的一家企业院内正在进行电镀产品的搬运装车,这一情况引起了环境执法人员的警觉,经和属地政府核实发现该厂没有电镀生产的相关资质,为非法电镀加工点。5月17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分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对该电镀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加工点正在进行电镀加工,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经监测,该加工点车间水洗池底部沟槽液体重金属锌含量为1210mg/L,超标800多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联合文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的规定,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已经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延伸阅读:
2021年天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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