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创新,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新机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升级。《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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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

2021-11-03 10:38 来源: 西安报业全媒体 作者: 拓玲

28日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创新,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新机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升级。《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作为工业节能主体,工业企业应当发挥在工业节能中的主体作用,因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节能计划,完善节能目标考核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技术创新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的动力,为突出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工业节能技术创新和改造,支持节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和开发,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新机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升级。”

加强国家禁用用能产品设备节能监察

开展节能服务对提高工业节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真正使其发挥行业引领推动作用。《条例》规定,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执行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措施等情况;(四)建立和落实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的情况;(五)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等情况;(六)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监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节能监察是监督工业企业节能的重要方式,规范节能监察,既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工业节能监察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事项重复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上级安排的专项监察、工作督查等除外。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干扰被监察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定,市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应当保守在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节能监察,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方式,除了按照规定做好书面和现场监察外,还应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因此,《条例》规定,实施节能监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原标题: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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