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碳排放交易”
为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各国皆致力于采取各种措施实现清洁发展的目标,以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的恶劣影响。1992年5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并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件《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签署议定书的成员国之间试图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的减排问题,由此形成了所谓的“碳排放交易”。具体而言,碳排放交易体系下,二氧化碳排放权被视为一种商品:企业通过免费或拍卖的方式分得若干碳排放配额(此为一级市场,一份碳排放配额代表了在国家或者工业设施减排目标下被允许排放的一吨碳当量),并进而能够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安排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制度(此为二级市场)。
如上所述,既然碳排放配额被视为一种商品,其就可以在不同所有者的账户之间转移:通过运用减排措施或因减排成本低而超量减排的实体,可以在交易市场出售剩余碳排放配额而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无法通过减排措施或因减排成本过高而使排放量超出政府分配的排放许可指标的实体,通过买入其他企业剩余的碳排放配额,填补超标排放而造成的损失并免受行政部门的惩罚。通过此种机制,交易双方都能够从中受益并降低了全社会温室气体减排总成本。
截止2020年,全球共有24 个运行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另外有8个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在计划实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了全球16%的温室气体排放。
2.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及发展情形
伴随着全球范围内的减排行动不断升级,各国及各经济体根据发展程度及不同发展需求,借助适合自身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加快减排步伐,呈现出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成体系的发展态势。总体来说,目前世界上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可分为两种:
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前者指由国家行为体通过政策制定明确划定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依据企业的不同架构和现状确定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后者指企业为实现自身的清洁发展目标,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下文还将对这两种交易市场进行详细的介绍)。正如上述,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态势猛烈,已经在不同国家不同区域形成了颇具代表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世界首个主要的、也是目前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与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美国虽然宣布退出了议定书和《巴黎协议》,但其国内的碳排放问题仍然亟待解决,据此形成了以芝加哥气候交易体系与RGGI为主要构成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中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个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系统,采取会员制运营方案;而RGGI是美国第一个以碳排放交易市场强制性减排体系,仅覆盖了10个州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RGGI的体系规模较小,单纯管制火力发电行业。
韩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K ETS):韩国是东亚地区第一个启动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交易的国家。其构建的K ETS体量仅次于EU ETS。
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NZ ETS):新西兰为实现低成本减排和清洁发展的目标,自2008年启动了NZ ETS。该体系内部强制与自愿双轨并行,并能够通过相应条款实现与其他国家、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连接”。
中国的7个试点市场与碳排放交易系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落地前,中国自2013年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七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以及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做出了清晰规定,就此正式开放了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3.以欧盟为例 - 欧盟地区碳排放交易的体质和机制介绍
近些年很多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版图拓展至了欧洲,特别是企业已经参与或持有欧洲的新能源项目,因而对于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尤为关注,在此我们简要地介绍一下欧盟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机制。
基于前述,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分为强制交易模式与自愿交易模式。在欧盟地区的碳排放权的交易,也可以采用这两种方式进行。
3.1 强制性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欧盟将碳排放交易这一市场工具作为其首要减排政策手段,该市场工具规定欧盟企业可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内进行配额交易。EU-ETS是典型的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也是迄今为止成熟度最高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覆盖27个成员国和三个非欧盟国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总量交易模式(Cap & Trade),由欧盟委员会统一为各国设置排放配额总量,各国依据欧盟规则向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EUA),当配额不足以抵消企业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企业可通过交易购买需要的配额。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国内部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别,欧盟在保证总体减排目标实现的情况下,允许各国因地制宜进行分权化治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规定的配额及其衍生品大部分交易都在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以及洲际交易所(ICE)进行,当然德国莱比锡交易所、伦敦ECX交易所、巴黎BkixNex交易所、维也纳交易所也是为碳排放交易提供平台的大型交易所。
需要说明的是,控排企业可以根据碳配额(EUA)的盈余或短缺情况直接在碳排放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或在场外直接与交易对手进行买卖。其中,场外交易是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直接磋商买卖配额的方式,比较而言企业可能更加愿意选择场内交易的方式,因为在交易所内部一般会提供配额交易的格式合同供买卖双方参考,交易价格更为透明稳定,且存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磋商服务,对各交易主体来说更为的便捷。当然,选择在不同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循交易所内部的特殊规则,例如账户的开立、合约的条款、交割的时间等均不相同,此处仅仅就EU ETS项下的一般性规则做以介绍:
3.1.1 申请排放许可
在EU ETS机制下,只有经核定分配的碳排放许可量才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因此,排放实体首先需要向主管机关(环境署)提交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的申请书。经营者申请排放许可证时,须提供如下信息:(1)排放设施及其排放活动的概况,包括排放活动中使用技术的介绍;(2)设施排放的温室气体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3)温室气体的排放源;(4)计划采取的排放量监测方式及报告方式;(5)相关的非技术性摘要。只有具备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能力的经营者,授权机关才可以向其发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2)对排放活动及排放量的描述;(3)符合规定的监测计划(成员国应当允许经营者在不更换许可证的情况下更新监测计划);(4)提交排放报告的要求;(5)每年上交排放配额的义务。其中暗含了对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排放实体还需要遵守上述的标准。
3.1.2 配额的转让
取得排放许可证后,各个排放实体的排放许可量就要受到分配到的配额量的限制。欧盟要求获得排放许可后的20个工作日内,需在欧盟注册登记处(Union Registry)开设账户,以对配额的颁发、持有、转让和注销进行统一的管理。开设账户所需的信息具体规定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2003/87/EC)附件4中,大致包含经公证的在欧盟成员国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人的身份证明、犯罪记录等。每一个强制减排的企业必须在碳配额注册管理系统中为其碳排放设备设施进行注册登记,随后便可以自由交易。此外,各成员国的碳配额交易行为,必须在欧盟独立交易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的监管下进行。相关交易事项必须经 CITL 核准后,方能生效、进行交割。
3.1.3 市场监管
自2018年起,碳排放配额被归为欧盟体系下的金融工具。在此之前,只有排放配额的衍生品合同方涵盖于金融市场规则的适用范围内。因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也需要适用金融市场规则,当然也意味着所有市场参与方皆可获得更高透明度和更便捷获取的信息。
3.2 自愿交易市场
自愿性市场是与强制模式对应的,不受法规或《京都议定书》机制的限制,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气候贸易措施,允许任何行为者通过购买碳信用额度来抵消其排放量。在自愿碳减排市场中,认证减碳项目的标准也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相关公司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简单来说自愿减排标准无需经过国家的签署、审批后生效,意欲减排的主体可以直接进行法律适用,在这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和行业领导力通常是经营体购买信用额度的主要驱动力。
国际社会组织针对自愿碳减排市场建立了很多标准,例如黄金标准(The Gold Standard, GS),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核查减排标准(The Standard fo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VE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标准(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等,这些标准在自愿碳中和项目中的类型、减排核证规则和登记制度等各有不同,目前并未形成一套标准的市场机制和体系。排放实体可以根据交易地点的不同自主选择相应的标准进行交易,例如选择在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一般采用CCX标准并须遵循芝加哥交易所的具体规则;若在欧洲市场进行交易,可能选择较严格的GS、VCS标准。
4.委托交易- 中资企业可能需要关注的要点
碳排放交易对于一些中资企业而言可能相对还是比较新型的机制,一些公司虽然持有部分能够进行交易的碳排放配额,但考虑到对于此机制尚不熟悉,或者有些国家进行交易的准入规则或程序过于复杂,希望委托有经验有资质的公司代为进行交易。
4.1 两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对于委托交易,比较常见到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
第一种,转让模式。
也即,中资企业将获得和出售碳排放配额的权益转让给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另一家公司(“受委托方”),受委托方就此向中资企业支付固定价格。这种模式下,甲方不承担任何价格/市场风险。也就是说无论受委托方是否能够出售碳排放权益,或者出售价格是高是低,都与中资企业无关,中资企业能够获得的仅为该笔固定价格。
针对这种模式,由于中资企业不会承担价格/市场风险,对于中资企业的关键是从财务上评估确定一个合理的固定价格。另外,如果委托协议合同期比较长,中资企业还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加入一些调价的机制(例如指数调节的机制,或者当固定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超出一定比例重新协商价格的机制等。)
第二种,服务模式。
这种模式下中资企业委托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另一家公司代其申请并出售其碳排放配额,受委托方实际为服务提供方,受委托方会就其提供的此种服务获得服务费。服务费可以根据双方的商业意图约定为固定费用,或者根据碳排放配额实际出售价格的部分抽成。
在这种模式项下,中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机制限制和确保受委托方能够按照市场的价格出售碳排放配额。
4.2 委托交易合同的核心关注点
在委托交易合同中,中资企业作为委托方,需要特别关注哪些要点呢?以下一些要点或许可供参考:
4.2.1 受托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中资企业签署此类委托交易合同的初衷通常是因为自身不具备直接进行碳排放交易的资质,因而希望委托一个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主体代为履行,因为受托方的资质会是此类委托交易合同的基础。因为作为委托方,中资企业需要特别的关注受托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可以考虑以下三方面:
在合同订立前,需要详细了解相关市场(例如欧盟)关于交易碳排放配额的资质要求并仔细核查受托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受托方义务中需要加入关于维持其资质和履约能力的义务。
在受托方资质出现问题的时候,给予委托方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例如,如果是在欧盟进行碳排放交易,受托方注册的交易账户失效或不能继续满足欧盟碳排放交易法规项下的任何要求,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2.2 委托方的项目运行的义务要求
对于受托方而言,其收入通常与能够申请和交易多少碳排放配额有关,而碳排放配额是不是能够正常申请以及数量又与委托方持有的新能源项目息息相关。因此,受委托方通常会希望在委托交易合同中放入关于委托方根据特定要求运行期项目的义务要求。委托方在审阅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此方面的义务,审慎评估有关的义务是否能够达成,是否会限制其后续运营项目的自主性,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补救期,等。
4.2.3 排他性要求和包销安排
有些受托方可能会主张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也即委托方不能委托第三方实施碳排放配额交易。那么相对应地,委托方可以考虑包销的安排,也即受托方也需要有义务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申请销售。例如,只要委托方项目符合申请碳排放交易额度的条件,受托方就有义务履行申请碳排放交易额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销售。如果受托方怠于履行而导致无法或迟延获得相关碳排放交易额度,则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因该无法获得/延迟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4.2.4 合同期限
这个主要是个商业问题。有些中资企业可能仅希望在短期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待其自己有足够经验之后,就不再需要继续委托了。因而在这种情形下,中资企业需要考虑约定短一些的合同期限,并且考虑放入任意终止权利,待到时机成熟之时方便其将相关交易权收回。
还有一些中资企业可能并不希望介入此类交易中,希望长期(甚至有可能直至其持有的新能源项目期结束)将此项交易的任务委托给受托方,在这种情形下,中资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转让模式,并且订立一个长期的合同。这种合同安排下,价格/市场变动的问题可能会比较显著,特别是如果合同是采用的固定付款的模式(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固定付款),如上文已述,中资企业需要考虑是否要加入调价的机制。
4.2.5 法律变更
由于碳排放交易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直接相关,如果碳排放交易所在地或中资企业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变更,影响了中资企业新能源项目的运行(例如,如要获得碳排放交易额度须对项目进行更高的资本支出),中资企业可能需要考虑在这种情形下的救济权利,例如:
委托方是否可以有权选择是否提高资本出资以满足获得碳排放配额的条件。
终止本协议;或
修改本协议(例如调整价格);等。
[1] 具体内容参见http://stock.finance.sina.com.cn/stock/go.php/vReport_Show/kind/search/rptid/685222105545/index.p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28日。
[2]作者并非欧盟当地律师,本文关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介绍是基于过去项目经验以及公开信息所作的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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