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韩金华就《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内容进行解读。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专员顾恩大就相关案例进行了通报,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慧华、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艳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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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2021-10-18 14:16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 周东魁

10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 韩金华就《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内容进行解读。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专员顾恩大就相关案例进行了通报,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慧华、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艳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实施。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危险废物在所有固体废物中是需要特殊关注的类别,具有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多种危害,我省于 2005年9 月通过《条例》,对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20年4月,国家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我省也出台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我省《条例》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以国家《固废法》为基本遵循,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亮点

《条例》共有 5 章 46 条,主要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构建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强化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和保护机制。

(二)重视源头防控、强化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条例》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贯穿始终,通过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源头严控危险废物产生;通过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包装、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场所退役及转作他用等各环节,严格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通过加大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打击力度,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通过规定“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和“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突出了我省严防危险废物污染的决心。

(三)健全医疗废物回收体系,建立疫情防治机制。《条例》深入吸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建设智能监管平台,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条例》坚持强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一张图”监管、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管理的可视化,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通过进一步优化提升了污染防治理念,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为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风险可控、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短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为我省贯彻落实新《固废法》、推进危险废物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既要推动产废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又要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环保治理与工业生产、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行业管理相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还将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做出详细的安排,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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