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公开关于印发《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温州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现将《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7日
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以及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常规水资源,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联合调度。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常规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非常规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火电、石油、化工、钢铁、造纸、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
(五)河道生态等地表水补充水源水。
民用建筑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作为景观用水水源。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同步建设安装雨水控制、净化、渗透、收集、利用系统和设施(以下简称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影响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水质标准外,其它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三)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五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六条鼓励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建筑”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七条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的规定;
(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及河道生态补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标准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的规定。
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再生水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原则上不得高于城市供水水价。
第十九条水源型缺水且无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宜设置中水处理设施。
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要求建设的住宅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4.0%以上,办公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8.0%以上,商店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2.5%以上,旅馆建筑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宜达到1.0%以上。
第二十条海岛及沿海地区应大力推广海水淡化应用,高耗水行业和工业园区优先利用海水、微咸水。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加快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系统。
第二十二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单位负责,并接受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停止供水。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五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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