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须迈过三道槛,最外围的第一道槛是分类垃圾分类处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间的第二道槛是怎样的垃圾就怎样分类,最里层的第三道槛如何让个体从“要我分类”到“我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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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须迈过三道槛

2021-09-17 08:36 来源: 无知一熊 作者: 熊孟清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须迈过三道槛,最外围的第一道槛是分类垃圾分类处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间的第二道槛是怎样的垃圾就怎样分类,最里层的第三道槛如何让个体从“要我分类”到“我要分类”。

第一道槛是从源头分类之外试探源头分类之里。当时当地具有什么样的分类处理能力,包括分类运输和分类收集能力,就“暂且”实施与之匹配的源头分类,亦即,具有怎样的分类处理能力就怎样分类,确保分类垃圾分类处理;否则,源头分类就是白搭,就是劳民伤财,就是敷衍应付,就是形式主义。

但不是没有分类处理能力就不作为,须主动而为、积极而为,唯有如此,方有未来。之一,须补齐分类处理短板,如添置分类收运设施设备,收编拾荒者和利废企业,建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为推行源头分类营造分类处理条件;之二,须围绕综合利用补齐分类处理短板,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重中之重是提高生活垃圾的物质利用,关键是如何整合分类网络和物质回收利用网络(两网融合)。

遗憾上述两点未受到优先重视,既没有分类处理能力,更没有与分类标准相匹配的物质处理能力,即没有迈过第一道槛;在分类处理能力不足和分类处理能力不匹配条件下,推行源头分类无疑就是“站在城头看风景”的空城计,这是乱作为,越使劲推行源头分类越让源头群众失去信任信心,越会导致生活垃圾分类推行工作脱离群众,滑入官僚主义窠穴。

第二道槛是正视生活垃圾的物质特性。如果说具有怎样的分类处理能力就怎样分类,这是基础,也是被动地推行源头分类;但须分析生活垃圾的物质特性,主要组分是什么,来源是什么,综合利用价值多高,或者哪些组分的综合利用价值最高,变化趋势怎样;推行源头分类须分出主要组分、综合利用价值最高的组分和适应组分与利用价值变化趋势,并反作用于分类处理能力建设,保证分类处理能力与生活垃圾的物质特性相匹配。

当下,第一主要组分,也是利用价值最高的组分是包装垃圾,或扩大之可回收干垃圾,其次,是农贸市场、酒楼食堂的厨余垃圾。所以,推行源头分类须优先分出可回收干垃圾,并保证厨余垃圾(扩大之湿垃圾)不污染可回收干垃圾;其次,尽量分出厨余垃圾,但允许厨余垃圾混入不可回收干垃圾形成其他垃圾(混合垃圾)。

从当前生活垃圾组成及其变化判断,推行源头分类可订立三三分类目标,即30%以上可回收干垃圾,30%左右厨余垃圾,30%左右其他垃圾。

与之相应,要优先加大可回收干垃圾利用能力建设,其次加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再就是其他垃圾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能力建设。

一、二线城市具有较大的其他垃圾能量利用能力,缺少的是可回收干垃圾和厨余垃圾利用能力,尤其需要整合和加强可回收干垃圾物质利用能力。

现在的分类不问生活垃圾的物质特性,普遍推广“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且以厨余垃圾为主要考核物,要求分出生活垃圾产量多少比例的厨余垃圾,不闻不问实际厨余垃圾产量是否不到这个比例,这是典型的主观主义,更有甚者,不论是否真的分类,大建特建高大上的收集站点,让源头分类沦为形式主义。

第三道槛是正视生活垃圾的社会灵性。垃圾是有社会灵性的物质,一是生活垃圾带有人们生活的烙印,二是生活垃圾排放与处理都是人为活动。第三道槛主要是要正视施行源头分类的个体的心理,尤其是个人的心理。推行源头分类须兼顾个体私利和集体公益,不可损公肥私,亦不能依赖大公无私。

推行源头分类是为了增进公益,更好的生活环境,更好的保护利用资源,更好的文明生活习惯等等,需要个体自律,亦需要强化他律,尤其要健全主体周延、于事简单的法制体系;但也须有激励担当的具体措施,须让个体从分类举动得到切身利益,最好是经济利益,如实施按类按量计价计费的垃圾排放征收制度,对可回收干垃圾予以收购,对其他垃圾适度收费,对厨余垃圾加倍收费(具体如何需具体研判),又如设立源头分类专项资金,购买社区和第三方源头分类服务,奖励分出优先分出的组分,让个体从施行分类得到实惠。

生活垃圾分类需迈过这三道槛,由外及里,由里而外,形成里外呼应态势,达至公益与私利相统一,供给与需求相统一;如此,生活垃圾分类才能成为习惯,进而成为自然而然的事。


原标题:生活垃圾分类须迈过三道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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