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截至首日收盘,累计成交量达410万吨碳排放配额(“碳配额”),成交额超2亿元。截至8月18日,累计成交额超3.55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试点工作从2013年起先后在九个省市启动。全国碳市场旨在实现地方碳市场逐步向全国碳交易体系的过渡,是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工具。
与具备成熟交易产品与参与主体的地方碳市场相比,全国碳市场尚处于早期建设阶段。展望全国碳市场的发展,未来外资参与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以及多元化交易产品的引入将值得投资者的关注。
就此,本所撰写了一份简报,借鉴国际主要碳市场相对的成熟经验,对全国碳市场值得投资者关注的以下内容进行了简要分析:
1. 交易产品
全国碳市场目前仅允许碳配额现货的交易,但未来可能引入其他交易产品,借鉴地方碳市场的经验有可能引入例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自愿减排量”)、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等;
最高院认为碳配额是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且地方碳市场允许质押,虽然全国碳交易体系目前并无相关规则作为实践依据;
碳配额的数量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供电量与供热量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向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
碳配额分配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基于产出分配的基准法,并没有设置类似欧盟的总量上限,可能会抑制碳价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激励作用;
每家重点排放单位的碳配额具体分配数额并不会被公开披露,市场只能了解年度碳配额分配总量。
2.参与主体
全国碳交易体系目前仅允许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碳配额交易,但根据地方市场的经验和现行的试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未来亦可能会纳入其他参与者(如外资参与者、机构及个人投资者);
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确定;
现行名录包括2225家重点排放单位,目前主要覆盖发电行业,未来可能会覆盖化工、钢铁等行业;
重点排放单位不能再参与地方碳市场的交易;
鉴于全国碳交易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之间的差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可能暂时无法豁免其出口产品到欧盟应缴纳的碳税。
3. 交易机制
目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登记与结算系统,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交易系统,未来可能会建设专门的全国碳交易机构与系统;
交易方式目前仅包括在交易所内的协议转让与单向竞价,但未来可能会允许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交易价格由市场机制决定,同时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受到10%或30%的涨跌幅限制,但目前并未公布单向竞价机制的涨跌幅限制。
4. 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其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配额(2021年度的清缴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从地方碳市场购买自愿减排量,并抵销不超过5%的应清缴碳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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