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黎某剑等人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意义】
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两个非法处置点查获大量非法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经查,2019年3月起,黎某剑、黄某荣、黄某才在钦北区开办非法炼油厂,通过罗某京等人从广东省某鞋厂等企业运输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作为原料非法生产重油。从2019年8月起,黎某剑、黄某才通过罗某京等人将部分危险废物原料转移至灵山县处置点。
2020年6月,疫情防控常态化后,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赴广东省开展溯源调查。调查工作得到广东江门、佛山、广州和清远四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钦北区炼油厂和灵山县处置点的危险废物均露天堆放,并有部分危险废物倾倒、渗漏出地面,炼油厂堆放危险废物和非法炼油行为对附近田地造成污染。经鉴定,涉案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酸、含镍废物,共约307吨。
2020年11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与涉案企业协商沟通,采用由涉案企业委托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处置的方案,经后通过竞价形式聘请3家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加快处置危险废物。目前678余吨涉案固体废物(含受污染土壤)已进行应急转移和规范处置。
【查处情况】
2019年11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1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2020年7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2月3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某剑等11人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案件启示】
加强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和污染源处置。
案件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分类、抽取典型样品鉴定,缩短检测鉴定周期;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案件退查,争取案件补充侦查时间。
为尽快处置涉案固体废物,可采用由涉案单位委托生态环境部门代处置的方案。通过竞价形式聘请多家单位同时开展应急处置,缩短处置资金到位时长,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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