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据了解,该《意见》的印发通知由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等9部门发布。
《意见》要求,在城镇方面:2019年底前,各市(地)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市(地)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中,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所有县(市)、建制镇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2年底前,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市(地)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2025年底前,各市(地)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建制镇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中,县(市)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制镇至少有1个居民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在乡村方面:2019年底前,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地区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得到治理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减量40%以上。
城镇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分类的类别。乡村一般采取“三分类”,即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燃煤炉渣、残土不做分类要求,但需单独收集。
在加强分类收集方面,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负责配备数量充足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对投放主体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在强化分类运输方面,鼓励在一定区域采取市场化方式实行统筹运输。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分类运输专用车辆,坚决防止“先分后混”“混装混运”。在做好终端处理方面,各地应加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强化运行管理监督。此外,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弥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不足,2020年底前,各市(地)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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