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等10部门近日印发《广西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广西将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在南宁、柳州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示范试点。
根据《方案》,广西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
在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方面,《方案》提出要合理分析地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排放标准,通过就近回补、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用于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生态补水,逐步推广应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
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动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和水效对标,大力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93%,积极推动规上企业工业废水“近零排放”。
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加快研究我区农村黑臭污水处理利用的技术,推动形成相关设备环保产业。支持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开发产业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广西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有效提升全区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解决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节水优先、因地制宜、规范引导、示范引领为原则,以城镇、工业、农业农村和生态补水等为重点领域,以水环境敏感地区为重点区域,统筹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逐步提高我区污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优化水资源供给结构、减少水环境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区污水收集能力明显提升,全区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推动梧州市、北海市、涠洲岛等再生水利用建设、运营示范试点,缓解区域水资源短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合理分析地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实施差别化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排放标准,通过就近回补、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用于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生态补水,逐步推广应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四)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动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和水效对标,大力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93%,积极推动规上企业工业废水“近零排放”,加强企业用水审计。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五)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根据区域位置、人口聚集度,选用分户处理、村组处理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等收集处理方式,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加快研究我区农村黑臭污水处理利用的技术,推动形成相关设备环保产业。支持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开发产业园。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采用经济适用的肥料化、能源化处理工艺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
三、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六)建设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工程。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建设,提高污水收集效能,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推动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在漓江、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江等重点流域和水环境敏感区,结合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和建设要求,精准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新建城区可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七)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积极组织石化、造纸、印染、钢铁、有色金属、火电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开展内部废水循环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工业生产用水要严控新水取用量。结合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备管网设施。力争到2025年创建若干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示范试点园区。
(八)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到2025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以池塘养殖为重点,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九)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推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结合黑臭水体治理,增加分散式再生水设施建设。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河道生态补水等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
(十)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应用示范,鼓励研发低成本、高性能、高适用的工业废水处理集成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全系统示范样板,力争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示范试点。
(十一)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丰水地区污水资源化利用合理处理使用模式,降低再生水成本,因地制宜创建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以及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丰水地区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四、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十二)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标准。研究制定节约用水条例,鼓励节约用水减少使用量,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减少排放量,实现节水减排。进一步探索将再生水纳入城市生态补水、供水体系。研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
(十三)构建政策体系。将污水资源化利用纳入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业园区废水循环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创新等试点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建立污水资源化利用统计方法与制度,提高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率。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海)排污口监管。
(十四)健全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相关主管部门将适宜向社会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十五)完善财金政策。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PPP项目社会资本等多渠道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创新战略联盟,重点突破污水深度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积极推动将具有丰水地区特点且有代表性的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以及自治区年度技术科研计划。研究提出污水资源化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实践案例,推广应用一批具有丰水地区特点的成熟工艺、技术和装备,争取纳入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领域特点及重点,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强化担当,明确分工任务,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域流域和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确保《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落到实处。严格监督实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严格自备井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健全污水资源化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逐步建立覆盖污水资源化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污水资源化安全利用。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科普教育,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企业、行业和公众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渠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外部舆论、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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